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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爭議的解決方式

解決方式為訴訟、行政投訴、仲裁、民間調解和自行交涉五種方式。

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管轄法院有如下規定:

1、級別管轄規定為,知識產權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或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規定為,知識產權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知識產權侵權如何處理: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毀的有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誌;

5、收繳直接用於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權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與物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

解決方法是:

壹、協商:雙方當事人在 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協商和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

二、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發生後,經雙方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從中協調,使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互作讓步,達成協議。

三、行政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有關的當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請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其知識產權糾紛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侵權等違法行為。

四、仲裁: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做出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五、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綜上所述:針對知識產權糾紛日益攀升的數量以及糾紛形式的多樣化,中國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要依賴於訴訟救濟、行政救濟、社會救濟以及自力救濟四種方式,具體表現為訴訟、行政投訴、仲裁、民間調解和自行交涉五種方式。其中,訴訟救濟占主導地位,行政救濟輔之。而仲裁、民間調解等非訴訟方式使用率較低,並未能充分發揮其訴訟分流的作用。鑒於此,具有程序剛性及處理結果權威性的司法救濟方式,仍是解決中國知識產權糾紛的主要渠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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