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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客體要件

2006年,全國法院審理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

“犯罪的客體是受刑法保護的、受犯罪行為侵害的權益。其中權利主要是指權利,包括國家、法人和公民個人的權利,其中利益是指利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臺灣學者林認為:“經濟刑法保護的利益是國家經濟秩序和經濟結構的安全,以及個人財產法益。換句話說,經濟刑法的保護利益包括‘超個人’和個人經濟利益,即經濟和社會中的公共福利,以及消費者和經濟活動參與者的個人財產利益。”侵犯知識產權是壹種犯罪。作為上層概念,其下層包括商標侵權、專利侵權、版權侵權、商業秘密侵權。通過對侵犯知識產權罪客體的分析,侵犯知識產權罪等法定犯罪的犯罪特征不僅是觸犯刑法,也是觸犯知識產權法等上位法。因此,在考察犯罪對象時,標準不能再,或者至少不能再以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的犯罪特征作為尋求對象的主要依據。相反,知識產權應被視為同類客體。在偵查具體犯罪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權利實際上是權利的組合。法律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私權與公權、人身權與財產權等諸多權利。這既是知識產權法獨立於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據,也是其犯罪對象不同於自然犯罪的特點。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犯罪客體是壹種權利組合:即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人身權及其財產權;它不僅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公權,也侵犯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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