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二十六條【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該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所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未經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
本條所稱“復制和發行”包括復制和發行行為或兩者。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應當認定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侵權產品權利人通過廣告、訂閱等方式銷售侵權產品。,屬於本條規定的“分配”。
本條所稱的“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實際銷售價格不能確定的,應當考慮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