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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侵犯著作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二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競賽機軟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競賽辯論機軟件等作品,總數在五百份以上的;(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總份數在500份以上的;(五)其他情節嚴重的。發布有償廣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該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本條所稱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著作權人授權的許可文件未經授權或者偽造、變造、超越授權範圍的情形。本條所稱“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行為,既包括復制也包括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競賽和辯論機軟件等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的,視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侵權產品權利人通過廣告、訂閱等方式銷售侵權產品。,屬於本條規定的“分配”。本條所稱“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在侵犯知識產權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經售出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已經查明的侵權產品的標價或者實際平均銷售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未標註或者其實際銷售價格無法確定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綜上所述,其實在目前的市場上,不僅僅是個別公民利用合法註冊的產品進行非法交易,獲取少量利潤,甚至大量非法交易的產品已經形成了非法鏈條,在每個環節都侵犯了著作權,所以法律有必要以利潤為標準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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