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二)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復制件總數在500件(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數量在2500份以上的,有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
(壹)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思悔改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方法取得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將制作者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復制發行帶有其表演的音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五)制作、銷售假冒簽名的藝術品;(六)故意規避或者破壞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對其作品、音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