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壹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 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計算機軟件 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壹十八條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二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復制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征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 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 中間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