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認為,企業最終還是要賺錢贏利。企業在市場經營中首先要具備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比如說專利、知識產權、獨有的企業文化等等。所以,您所講的規模效應,我認為壹種是群體性的,可復制,大家壹起把這個市場蛋糕做大,比如,當前的B2C、C2C和O2O等商業模式,大家最終壹起走入了“紅海”,最終拼的是“燒錢”——誰融資快、融資多,誰就在市場上存活,以至於現在電子商務走向了壹個資本市場,所以,這樣的商業模式或企業完全不具有市場的核心競爭力;另壹種規模效應,就比如像華為,小米,他們自身的贏利模式非常清晰,華為靠技術創新,小米靠流通組裝+饑餓營銷,都具有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所以,我認為,ITM模式雖不具前壹種群體規模效應,但通過ITM大數據的“傳統零售實體店數據接入”和“電商平臺或賣家數據接入”去實現全國所有實體零售門店的信息化轉型升級和“電商售後服務”的話,自然也就形成了規模效應。再加上“政府相關部門的數據”、傳統實體店融合的流程化、完全改變零售業現在的B2C、C2C、O2O及傳統批發、代理經營模式,尤其是倒逼上遊供應生產企業的“供應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批量化生產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