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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的管轄權

壹、如何規定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1.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規定如下:

(1)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損害賠償訴訟;

(三)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上損害事故提起的賠償訴訟,不適用侵權糾紛管轄的壹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如下:

1,立即聘請專利代理人,查閱原告的專利文件,了解案情。

2.配合專利代理人收集材料,進行專利檢索,準備專利無效證據,在15日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

3.研究起訴狀內容和原告證據材料,收集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反訴證據,配合代理人撰寫答辯狀,壹方面提供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證據,請求法院依法中止訴訟程序;另壹方面,針對原告起訴狀中的主張和證據,提出抗辯和反訴。

如果在15日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向法院提交專利無效宣告受理通知書,法院壹般會中止訴訟程序,等待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無效宣告請求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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