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損害賠償發生時,行為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人身、精神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以給付金錢或者實物為內容的民事責任方式。侵權損害賠償是壹種非常常見和頻繁的民事責任方式。由於其內容的復雜性,可以說損害賠償是壹個由賠償原則、賠償範圍、賠償方式等制度組成的法律體系。侵權損害賠償具有以下特征:(1)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責任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阻礙,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這些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的責任,僅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通常以侵害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為前提。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2)損害賠償的內容是支付金錢或實物。在其他形式的責任中,侵權人不存在向受害人支付金錢的問題;即使是實物支付,財產也應該屬於侵權人。在返還財產責任的形式上,侵權人返還被害人的財產,原屬被害人所有或者管理。(3)損害賠償責任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其他形式的責任相對簡單,在實際承擔時容易操作。然而,損害賠償責任在實際承擔中更為復雜,通常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比如要綜合考慮賠償範圍、賠償金額的計算、侵權人和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故意侵權中的懲罰性賠償等,比如《消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在我國,侵權損害全部賠償原則是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其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準,予以全部賠償。1.侵犯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不動產本身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2.公民身體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3.侵犯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限賠償原則。主要適用於壹些特殊的侵權損害賠償:1,國家損害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對於公民人身傷害造成的誤工費損失,“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限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每名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萬元,隨身行李損失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根據人身傷害發生的原因,可以分為壹般侵權人身傷害、特殊侵權人身傷害、產品傷害、交通事故傷害、醫療傷害、環境汙染傷害、高度危險作業傷害、動物飼養傷害、工傷、物體傷害、意外傷害。《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修訂)將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分為以下幾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面或者水上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賠償糾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員工賠償糾紛;用人單位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損害賠償糾紛;環境汙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建築損害賠償糾紛(公共* * *場所);建築物、架子、懸掛物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損害賠償糾紛;侵犯在特別行政區執行職務的軍人的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賠償義務人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法律制度。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是自然人,客體是健康權或生命權,賠償方式是財產賠償,賠償義務人是造成損害的壹方。所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指針對自然人的健康權或生命權提起的訴訟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賠償權利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而起訴賠償義務人要求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案件,包括義務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