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壹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壹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擴展資料
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
壹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
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壹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壹個***同標準,因此,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歧極大:
日本學者認為壹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1)故意、過失的存在;
(2)違法性的存在;
(3)損害的發生;
(4)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有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
德國學者認為有過錯、行為的不法性、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百度百科-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