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訴訟,進行業務工作。
凡不持有律師工作照、證和未進行年度註冊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律師業務,違者由司法行政機關或會同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司法行政機關在審查、批準律師資格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保證律師的質量。第三條 律師的職責是向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律師執行職務,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忠於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的利益,恪守職業道德和紀律,文明服務。第五條 律師依法執行職務受國家法律保護。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尊重和支持律師依法執行職務。第六條 律師執行職務的工作機構是律師事務所。
律師事務所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成立,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和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強對律師的教育、培訓、管理和工作監督。對嚴重不稱職的律師,經省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報司法部批準,取消其律師資格。第七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統壹收費。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自行收費。
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工作,應盡量滿足委托人的指名要求。
屬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關律師事務所應積極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壹名律師不得同時擔任同壹刑事案件中兩名以上被告人的辯護人。第八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由律師事務所與聘方簽定合同。律師應按合同規定為聘方提供法律幫助。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顧問律師發現聘方有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有權提出修正意見。第九條 律師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出示律師工作照、證和律師事務所專用介紹信。否則,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待。第十條 律師參與訴訟、仲裁、調解活動,有權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查閱、摘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應提供方便。但不得查閱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記錄。
公開審理的案件,出庭律師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法庭同意後可以錄音。第十壹條 律師依法參加訴訟,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需要取得有關資料或證明材料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並有義務如實出具必要的證明標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二條 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律師,可以同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會見時,羈押單位應提供會見場所。對於必須實行戒護的,看管人員要註意方式,盡量避免增加被告人談話的顧慮,並負責安全戒護。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談話內容不受追問。律師依法同在押被告人的通信,羈押單位應及時傳遞。
律師不得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件,不得向被告人透露不應由被告人所了解的情況,不得攜帶被告人的親屬和其他人員進入羈押場所,不得誘導被告人串供翻供。第十三條 律師承辦案件,如果主要知情人是正在預審期間的刑事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預審部門負責人同意並在預審人員陪同下,律師可向在押被告人調查取證。
律師調查的問題與正在預審期間的被告人本身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律師應擬出調查提綱,經所在律師事務所和公安機關預審部門負責人同意,交公安預審部門協助調查,由預審人員向在押被告人問明情況,將調查材料轉交承辦律師或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
律師承辦案件需要向正在服刑、勞動教養及收容審查的人員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