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指導、組織、協調、監督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要求開展評價工作。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各部門應當根據營商環境評價結果,及時調整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監測機制,建設全省統壹的營商環境監測平臺,對各項數據指標進行動態監測,跟蹤各項營商環境改革措施落實情況。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原創性、差異化的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復制借鑒推廣省內外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鼓勵和支持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園區在優化營商環境方面發揮引領示範作用,先行先試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
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國家和本省確定的改革方向,且勤勉盡責、未謀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措施和成效,引導全社會參與和支持營商環境建設,為優化營商環境創造良好輿論氛圍。第二章 市場環境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全國統壹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國家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壹致的原則實施管理。第九條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及本省支持發展的政策,享有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服務資源的權利。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合作開發、合作經營、合作建設、組建聯合體、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盤活存量資產等方式吸引社會投資。
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結合本省優勢和資源,參與加快建設世界級鹽湖產業基地,打造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國際生態旅遊目的地、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建設體現本省特色的現代化經濟體系。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壹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推行企業開辦全流程網上辦、事項辦理全過程信息在線反饋。對企業設立登記、印章刻制、初次申領發票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三個工作日。第十二條 對依法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定期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壹律不得執行。
收費單位應當將收繳依據和標準在收費場所和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示。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產融合作對接機制,發布產業、融資等政策以及項目投資、招商引資等信息。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建立針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金融信貸專業化分類、批量化營銷、標準化審貸、差異化授權機制,推廣使用知識產權、股權、應收賬款、訂單、保單等進行擔保融資。
鼓勵金融機構對信用良好且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提供無抵押、無擔保、利率優惠的融資服務,降低融資成本。金融機構在融資服務中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
鼓勵和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通過依法發行股票、債券以及其他融資工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