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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自治市本科生學籍管理具體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入學、註冊和學籍

第二條根據國家招生規定,被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清華大學錄取通知書》到學校報到,並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限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提前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後兩周內未報到者,取消其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核。通過審查的人被允許註冊並獲得學籍。復審不合格者,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入學考試復試由清華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負責。對於患有疾病,不適合在校學習的新生,經校醫院診治,壹年內能夠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暫不報名,允許保留入學資格壹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立即回家治療,並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否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痊愈者,可在下壹學年新生入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合格後,再次辦理入學手續。復試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獲取學籍的,壹經查實,隨時撤銷學籍。

第六條學生應當在春秋學期開學前,按照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註冊。秋季學期按學校規定交學費後才能註冊。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請假或暫緩辦理報到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請假或未經註冊請假超過兩周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學制、學習年限和學分

第七條本科學制為四年(建築學學士學位為五年),按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期。本科生在校最長修業年限為本專業學制加兩年。超過最長修業年限者不予報名。

第八條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本科生,可以提前畢業;正常學制內達不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度的3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系審核,報教務處批準。

第九條累計學分達到專業培養計劃課程和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四年制本科培養計劃最低總學分壹般為170學分,五年制建築學專業為190學分。

第十條每學期學籍考試和畢業資格考試所包含的學分,是指學生專業培養計劃中規定的課程學分(學籍考試和待遇詳見本規定第八章)。

第十壹條根據校際協議學習的課程學分,按照有關規定經學校審核認定後,可以在專業培養計劃中替換相應的課程學分。

輔修學分和SRT學分的認定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業。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得遲到、早退。

第十四條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提前請假並得到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應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據《清華大學學生處分管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學生應書面申請請假。三天以內請假由本系教學部門負責人審批,三天以上由主管院長(系主任)審批。事假壹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時應附上校醫院證明。

學生休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不能返校者,應按上述請假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離校超過兩周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六條學生在學期間因故出境,應如期返校,並向本系主管教學部門報告。未能做到這壹點的人將被視為違反學習紀律。未經批準超過兩周未回校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七條學生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不抄作業(論文、報告);不得捏造或篡改實驗數據;不要抄襲別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用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的,應當註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引用的文字材料應註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學生應當遵守考試紀律,禁止在考試中違紀或作弊。違反考試紀律或考試作弊的,依據《清華大學學生紀律處分管理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課程評估和成績記錄

第十九條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以下簡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正式退課手續而未參加課程學習或考核者,將被記零分或不及格。

學生所選課程是否合格,會記錄在成績單上。

第二十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核。考試采用百分制評分,60分以上通過(清華大學英語壹級另行確定),獲得課程學分。壹般成績為“優秀”、“及格”或“不及格”、“優秀”或“及格”者,將獲得課程學分。

考核辦法、成績評定辦法以及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的比例由教師自行確定。考核方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筆試、口試等。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測驗、作業、論文等。和出勤率。

第二十壹條有實驗或作業的課程,學生應按時完成課程實驗(含實驗報告,下同)和作業方可參加課程考核。考試前未完成實驗或未在規定時限內上交全部作業者取消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為零分或不及格。

抄襲被視為無償作業。

第二十二條在考試中有嚴重違紀或作弊行為的學生,該課程成績無效,在計算學分成績時計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三條每門課程的考試成績在學生成績單上只記錄壹次。

第二十四條學生申請自學課程,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平均學分不低於85分,經指導教師和任課教師同意,並經學生所在系教學部門負責人批準。

(2)學生所選課程上課時間出現局部沖突時,在征得導師和任課教師同意後,可申請自學其中壹門課程的時間沖突部分,無需聽課。

(3)凡經批準自學壹門課程或部分課程者,應在參加考試前按時完成實驗和作業。通過考試的人將獲得這門課的學分。

(四)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課、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不得申請自學。

第25條課程考試不及格者,應申請復讀:

(1)學生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課程的復學手續。

(2)課程重學成績按最新成績記錄,學生成績單按學習次數標註“權重1”和“權重2”。

(3)同壹門課程的每壹次考核結果都計入平均學分計算。

(四)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重新學習的次數沒有限制。學生不得重新學習合格課程(清華大學英語壹級除外)。

第二十六條學校允許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申請延期考試:

(1)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向所在系教學部門提出延期考試的書面申請,同時提交醫院的相關證明。延期考試的申請只有在獲得批準後才能生效。

(2)延期考試壹般因原因不予批準。

第二十七條在再學習和放松考試過程中,不單獨安排教學和考核。學生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選課手續,並在下學期參加本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應主動向教學主管部門和學校報名中心咨詢復學或延期考試的有關事宜,並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報名中心辦理復學或延期考試手續。

第二十八條學校將平均學分成績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將壹門課程的學分績點乘以該門課程的考核分數(滿分為100%的課程),即為該門課程的學分績點。學生的平均學分是用學生所修課程的總學分除以學生同期所修課程的總學分。

第六章停學、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可以分期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要休學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

第三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休學:

(壹)經學校醫院診斷,因病休學六周以上的。

(二)壹學期病假、曠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課時三分之壹以上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系或學校認為有必要休學的。

第三十壹條學生壹般申請休學,經系同意並出具休學證明,報教務處備案後方可休學。如果某個系或學校認為有必要對某個學者進行休學,該學生所屬的系會發出休學通知。

第三十二條休學時間壹般為壹個學期。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學者在學期中被停學,該學期將被計為休學。學期開始後兩周,學者停學,本學期所交費用不予退還。已考核的課程有效,已完成但未考核的課程可以暫停和退出。

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

第三十三條休學的學生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學生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休學,但不符合休學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學籍,暫停學業。休學時間壹般為壹學年。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

暫停和累計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申請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員,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壹年。

第三十五條休學學者在休學期間可向學校申請參加課程學習,復學時考試成績有效。

第三十六條休學或休學學者復學,應在期滿前壹個月向系裏提出書面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因病申請復學時,應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校醫院復試合格者,經系批準後辦理復學手續,並報教務處備案。偽造診斷證明或復試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2)因其他原因休學者或學者,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部門審核,報教務處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者,按其選修課程轉入原專業相應年級。

第七章轉系轉校

第三十七條非定向本科壹年級或二年級學生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以下簡稱轉專業)。

第三十八條學生每學年轉學壹次,由學校在每學年春季學期安排。

第三十九條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的成績應當如實記錄在成績單上。

第四十條轉系應當明確轉系前學生所修課程,轉系學生應當符合轉系專業培養計劃的要求,方可取得畢業資格。因轉系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的,按照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十壹條院系轉專業,在院系辦理手續後,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二條學生可以申請轉學到其他機構完成學業。已被學校開除或已辦理退學手續者,不得轉學。

第四十三條轉學手續應在學期開始前辦理。

第四十四條申請轉學或轉系的學生,未經批準,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應在原系參加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四十五條轉學相關事宜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章試讀、轉學、退學

第四十六條學生因課程學習不合格,壹學期(夏季學期和大壹秋季學期除外)學分低於12學分(含12學分)的,轉入試讀,暫時保留學籍壹年。

第四十七條試讀期間,春秋學期取得30學分以上,夏季學期取得全部學分的,可以取消試讀。

第四十八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壹次,試用期為壹個學年。試用期滿,不符合取消試用期學分條件者,可申請轉入專科或退學。

試讀終止後或試讀期間再次發生第四十六條情形的,轉入專科或退學。

第四十九條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校。

大學畢業生應獲得100學分。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退學:

(壹)學習期間,不合格課程(已復讀者除外)累計達到20學分(含20學分)。

(二)試讀不符合終止條件,不符合轉入專科條件的。

(3)本科轉專科,四個學年內未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從入學時算起,不含休學、休學)。

(四)不論何種原因,未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學業的。

(五)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滿,未申請復學或者復試不合格的。

(七)連續兩周未離校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無正當理由未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註冊的。

(九)本人申請回避。

第五十壹條對已退學的學生,學校將出具退學決定書並發給他們,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如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將在學校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天視為送達。

第五十二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清華大學學生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與學生休學有關的事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已休學的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辦理休學手續,其檔案和戶口交回戶籍所在地。

(2)休學學生按期辦理休學手續後,發給休學證明書,學滿壹學年者,發給準學士學位證書。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未辦理手續者,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再頒發證書。

(三)學者在秋季學期退學的,學校將退還下學期已繳納的學費及相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的,已交費不退。

(四)被取消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畢業與學位

第五十四條學籍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教育計劃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等方面達到本科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頒發本科畢業證書。

同時,對符合輔修專業要求的,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壹)取得本科畢業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結案,頒發竣工證書:

(壹)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但因個別課程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達不到本專業畢業要求的。

(二)達到專業培養計劃要求,但處罰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條學生在最長學習期間,畢業後允許以觀察員身份參加不合格課程。課程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者,允許憑畢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因見習已完成學業的學生,在見習解除後,允許憑畢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八條本科學生轉入專科,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達到專科培養要求的,發給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修讀輔修科目者,因輔修科目未完成,不得延長在校學習年限。畢業後可申請修完剩余課程(最長學習年限內),輔修科目合格者頒發輔修證書。

第六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不得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頒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收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壹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根據《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2003年7月修訂)修訂,自2005級學生起實施。港澳臺學生和國際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學校授權教務處根據本規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要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美術學院參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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