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根據時間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短期時效是指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1。如果身體受傷要求賠償;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4.寄存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
但第二項因特殊產品質量法而有所改動。《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原消費者十年後喪失;但是,並沒有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因環境汙染損害提起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時起計算。”以及《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限都不得超過自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將訴訟時效定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壹百二十九條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其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對權利的保護不超過二十年”。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是強制性的,任何時效都是法律法規強制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和放棄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