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時,婚姻法還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外延進行了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在法定繼承中,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有兩種情況。壹是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或者第壹順序繼承人已全部死亡;二是第壹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了繼承權或者喪失了繼承權。這兩種情況,不論發生哪壹種,有第二順序繼承人的應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問題。
在法定繼承中,應遵循下述遺產分配原則:(1)同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壹般應當均等,即在沒有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下,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按照人數平均分配遺產。(2)特殊情況下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在下列情況下,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第壹,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其目的是為了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較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也足以保障生活特殊困難並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則沒有必要再予以照顧,各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仍應均等。第二,根據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確定其繼承遺產的份額。即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第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繼承人之間可以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精神,自願協商遺產的繼承份額。繼承人協商壹致,同意不均分遺產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換成通俗的話說就是在世的老人與子女以及先去世的老人的父母平均分配那二分之壹的財產。如果有特殊情況還可以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