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9月1日市政府實施的《泉州市中心區安置房交易管理規定》,中心城區(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開發區)安置房交易由政府組織實施,但必須先繳納土地出讓金。記者從市國土局了解到,目前,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已經制定,有望於近期向社會公布。
據了解,目前中心城區共有十余個安置房小區,面積達數百萬平方米,包括城東區、橋南區、海興區、寶秀區、東土區、龍亭、324國道二期擴建改造安置區、學府路擴建改造工程安置區、深州區、延陵區、南少林寺區及周邊地區。這些安置房已經或即將交付給拆遷戶。
安置房產權證另有標註。
根據規定,安置房產權初始登記後,被拆遷人可持房屋權屬證明文件、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出具的安置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產權戶籍證明。市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安置房戶口本時,應在產權證附言欄註明“該房屋為安置房”。
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可以依法上市交易。安置房辦理交易過戶前,權屬證書附言欄註明“該房屋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先向市國土局繳納土地出讓金,再持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相關手續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土地出讓金以本項目土地批準之日為時間點,按基準地價計算。安置房交易過戶後,重新核發的房屋所有權證補充欄不再標註“該房屋為安置房”。
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辦理繼承登記時,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但補辦的房屋所有權證仍在附言欄註明“此房為安置房”。
安置房存在大量無證交易。
雖然政府相關部門壹再強調,無證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但由於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市場上存在大量無證安置房。尤其是這幾年泉州很多小區拆遷,很多拆遷戶住房面積大,可以換多套房子。由於從拆遷到新房竣工需要很長時間,而且安置房辦理產權證的速度通常比商品房慢,很多房東迫不及待地將尚未取得“兩證”的安置房賣掉,甚至壹些尚未開工的安置房項目已經在房產中介賣出去了。
雖然很多安置房還是“黑戶”,但其低廉的價格總能吸引很多購房者的目光。從2006年開始,橋南等泉州所有安置房項目都傳出了預訂銷售的信息,橋南每平方米3500元起,東土每平方米5000元起,城東每平方米2850元起,寶秀每平方米2700元起。然而,隨著交房日期的臨近,這些房子的價格也在上漲。
買無證安置房風險很大。
記者了解到,無證安置房的交易模式壹般是:買賣雙方簽訂預約買賣合同(或通過中介),合同聲明房屋已經出售,然後對合同進行公證,證明雙方交易已經發生,但買方必須等待產權完成後才能辦理過戶手續。
因為這種交易方式無法在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所以買受人通常需要按照雙方約定壹次性或分兩次支付房款。比如有的賣家要求壹次性支付總房款的90%,剩余部分在房產過戶後再支付;有的賣家要求預付總房款的60%,交付後再付清剩余房款。所以購買這樣的安置房,對於購房者來說壓力不小。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購買無證安置房風險很大。因為買賣雙方處理的只是獲得安置房的權利,這樣簽訂的合同很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無效。壹旦出現糾紛,買方的利益很難得到保障。此外,許多安置房在所有權方面存在復雜的問題。例如,被拆除的房屋往往涉及幾代人。在交易過程中,賣方還必須獲得其他產權人的書面同意,以確保明確的所有權。另外,在產權過戶到買方名下時,如果賣方有未償還的銀行貸款或其他債務,賣方的債權人仍可保留對房屋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