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初”適用於第壹審程序中的刑事案件,包括發回重審的再審案件;
(2)“刑罰終結”適用於第二審程序中的所有刑事案件:
(三)“罪犯改造”,適用於死刑(包括死緩)復核案件;
(四)“刑事審查”,適用於法定刑以下刑罰的刑事復核案件和依法需要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假釋案件;
(五)“從頭再判”適用於原第壹審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原第壹審人民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
(6)“刑終”適用於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第壹審和我院第二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以及上級法院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的刑事案件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
(七)“刑事再審”適用於不服“刑事再審”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
(8)“刑事抗訴”適用於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再審案件;
(九)“刑事監督”適用於未提起再審程序,需要復查的刑事申訴案件;
(10)“刑事執行”適用於暫予監外執行、減刑、假釋案件。
動詞 (verb的縮寫)民事、經濟糾紛、知識產權和行政案件的性質以及審判程序中替代語的適用範圍:
(1)“X之始”、“X之始”、“X之始”、“X之終”、“X之抗”、“X之監”的適用範圍,應根據刑事案件相應適用,“X”是案件性質的代表詞,即“人”、“經”、“知”、“監”。
(2)“Minte”適用於特別程序案件;
(三)“人民監督”適用於下列監督程序的案件:
(四)“人民提醒”適用於公開提醒程序的案件;
(五)《民法通則》,適用於破產案件;
(六)“初次申訴”,適用於這四類案件不服起訴裁定的情況;
(七)“訴”,適用於“訴”的上訴案件;
(八)“訴前保全”適用於訴前財產保全。
不及物動詞賠償案件的性質和審判程序中替代語的適用範圍:“,
(壹)“法定賠償”適用於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辦理的賠償案件;
(二)“法定賠償”,適用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為同壹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為辦案機關;
(3)“法定賠償”適用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賠償案件;
(四)“賠償監督”,適用於未再審的賠償申訴案件;
七、執行案件的性質和審判程序的適用範圍:
(壹)“執行”適用於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包括行政非訴訟、仲裁、公正債權、司法協助等)的執行。);
(二)“監督”適用於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的監督。
八、由於下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和案件性質而適用的審判程序範圍:
(1)“懲治他”適用於刑事案件;
(二)“人”,適用於民事案件;
(三)“通過他”,適用於經濟糾紛案件;
(四)“認識他”,適用於知識產權案件;
(五)“其他”,適用於行政案件;
(六)“賠償他”,適用於請求賠償的情況;
(七)“逮捕他”,適用於執行案件;
考慮到法院內部分工不同,為便於識別各法院請求審理的案件,可在“懲他”前加“懲二院”字樣,在報告法院請求審理的各類案件前加“適用他”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