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妳說的改幾個字什麽的,不是盜版行為而是侵犯著作權行為。著作權的內容裏,包括著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如果對內容進行了修改,就構成了對修改權和作品完整權的侵犯,也是犯法的,俗稱盜版,但並不是法律上的盜版。作者可以親自追究篡改者責任,現在也多委托出版商追究篡改者和盜版者的責任。更多著作權相關內容,可以查詢著作權詞條。
相似到什麽程度算侵犯著作權這個問題,沒有統壹的標準,也不可能有統壹的標準,因為天下出版物數不清,抄襲方式各異,所以需要法官針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壹般而言,需要考慮的標準如下:
壹、形式雷同。比如是否存在連續30個字完全壹樣的情況(這個是學位論文的判斷標準,具體字數根據學校、學院的不同和優質論文與否而有所差異)。
二、實質雷同。比如小說或劇本是否講述了壹個情節高度相似的故事。
三、接觸渠道。這個在實踐中很重要,即看被指控抄襲者是否有機會接觸到原作者的作品。如果沒有這種接觸渠道的話,就算寫出來了幾乎壹樣的作品,也只能說純屬巧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