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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分析並研究國內計算機犯罪的情況(包括犯罪的類型、相關法律等)》報告的思路

淺議計算機犯罪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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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計算機及信息網絡的普遍運用,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出現了計算機犯罪這壹新的犯罪方式.鑒於此種新型犯罪極大的危害性和驚人的發展速度,筆者將從計算機犯罪的定義,類型,刑事立法的歷史和現狀出發,著重論述我國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存在的問題.計算機的普遍運用亟待立法予以保障,良好的法律機制與法律和環境將是其走向成熟的標誌.

關鍵詞:計算機犯罪 刑事立法

Shallowly discusses several problems about the crime of computers

Attract:The universal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and internet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ics and our social progress. Meanwhile, the crime of computers appears, too. Given the serious harms and the astonishing speed of this new type of crime, i am going to emphasize several problems consisting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the crime of computers in our country from its definition, type, history and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s. The commom application of computers demands urgently an ensurance of legislations. A good legal system and legal environment will be?the sign of the computer's mature.

Key words:the crime of computers criminal legislations

壹、計算機概述

隨著計算機以及信息網絡的普遍運用,越來越多的計算機違法案件引起人們的關註,從最初僅是針對錢財的犯罪,發展為針對政治、軍事、知識產權等多個領域的犯罪;單機犯罪,發展到現在的網絡犯罪、信息犯罪。計算機犯罪給國際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更多的威脅。

計算機的出現和迅速普及,給人類社會文明的進步帶來了正反兩方面都不可忽視的影響:壹方面,計算機及計算機通信網絡已經成為現代化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人類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另壹方面,隨著計算機在社會中的普及程度不斷提高,以計算機為犯罪對象或者犯罪工具的涉計算機犯罪也隨之出現並發展。

當前國際上對計算機犯罪的解定大概分為廣義說、狹義說和折中說三中類型。

1、廣義說。廣義的計算機犯罪的概念壹般指所有涉及到計算機的犯罪形式,其範圍非常廣泛,但具體表述又各有不同。如美國司法部將計算機犯罪定義為“在導致成功起訴的非法行為中計算機技術和知識起了基本的行為。”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將其定義為“在自動數據處理過程中,任何非法的、違反職業道德的、非經授權的行為都是計算機犯罪。”廣義說的優點在於其從犯罪學角度上較為完善的闡述了計算機犯罪的概念,但是廣義說的觀點無法從根本上區別計算機犯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使其在司法實踐的實用性大大降低。

2、狹義說。狹義說將計算機犯罪的範圍限制為將計算機資產和計算機數據作為犯罪對象的犯罪行為。狹義說的缺陷是很明顯的,其所界定的範圍過於峽窄,致使有的計算機犯罪行為無法歸入這壹類型,如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和竊取計算機服務罪。

3、折中說。他將計算機犯罪定義為計算機作為犯罪工具,或是作為犯罪對象的兩種情況的犯罪。

當前,我國計算機犯罪的定義,大致有以下觀點,壹種觀點認為計算機犯罪是指“利用計算機所實施的危害計算機系統(包括內存數據及程序)安全的行為”;另壹種觀點則認為計算機犯罪是“行為人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計算機資產為攻擊對象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從兩種觀點來看第壹種觀點的定義過於狹窄,而地二中觀點又過於廣泛,從司法實踐中來看,大多可以歸如傳統型犯罪的範疇當中。所以計算機犯罪,是指以計算機資產(包括硬件資產,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服務)為犯罪對象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而“行為人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計算機資產為攻擊對象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稱之為涉計算機犯罪更為合適。

對計算機犯罪的類型進行分類,有助於從多種角度研究計算機犯罪這壹新的犯罪形式、特征、外延及內涵,為徹底立法懲治和防範這壹犯罪作出貢獻。目前國內對計算機犯罪的分類方法主要與以下幾種:(1)根據計算機是否受到侵害和計算機犯罪基本概念分類;(2)根據計算機犯罪的目的分類;(3)根據其所指向的具體對象和造成的危害後果 ;(4)根據刑事司法實踐及計算機犯罪的特點等因素分類;(5)從計算機犯罪實踐上分類等方法。根據計算機犯罪定義為“以計算機資產(包括硬件資產,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服務)為犯罪對象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可將計算機犯罪分為以下六類:

1、 竊和破壞計算機資產

2、 未經批準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資源

3、 批準或超越權限接受計算機服務

4、 篡改或竊取計算機中保存的信息或文件

5、 計算機信息系統裝入欺騙性數據和記錄

6、 竊或詐騙系統中的電子錢財

二、我國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的歷史和現狀

我國在60、70年代由於客觀原因,未對計算機犯罪過多的註意。進入80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在我國的大量應用和普及,我國政府開始註意到計算機犯罪的嚴重性。較早的開始註意 通過有關計算機犯罪的懲治法規。1983年,經國務院批準,公安部組建了計算機監理與監察司,負責全國計算機安全工作,也負責起草計算機安全規章、法規法律及研究偵破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該司於1988年正式完成了《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列》(草案)的起草工作,該條例於1994年2月18日由國務院公布實施。1996年8月,公安部修改刑法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安全罪方案〉〉(草稿),並將其部分內容規定如1997年通過刑法典中,即刑法第285條、第286條及287條,為我過懲處某些涉計算機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外,我國還相繼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6月4日),〈〈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事實辦法〉〉(1998年12月13日)。這壹系列的法規、規章與相關法律***同構成了我國的計算機信息吸收同安全保護法律體系。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在第285條、第286條、第287條對某些涉計算機犯罪進行了初步的規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1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將第285條規定的罪名統壹為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罪,將第286條規定的罪名統壹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

三、我國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的思考

計算機犯罪不斷發展,數量日益增多,犯罪手段不斷復雜化,犯罪主體、犯罪對象多樣化的趨勢下,我國刑法對計算機犯罪所作的規定越來越不適應新的形勢,滯後性愈加明顯,若任由這種情況發展下去,我國司法界將不得不面對在懲治某些計算機犯罪中無法可依的窘迫境地。為避免這壹情況的發生,對我國計算機刑事立法進行發展和完善,使其跟上計算機犯罪發展趨勢是非常有必要的。綜合分析我國犯罪刑事立法現狀,有以下幾個問題有待解決。

1、罪名欠缺的問題。我國現行刑法 關於計算機犯罪的規定,重點在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但沒有充分認識到計算機資產的巨大價值。所以,應在現有的罪名上增加盜竊、破壞計算機設備罪等罪名。

2、刑法規定刑種設置單壹及量刑較輕的問題。國外對計算機犯罪的懲罰通常是綜合運用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而我國刑法對計算機只規定了自由刑沒有規定財產刑和資格刑,不利於打擊計算機犯罪。此外,我國刑法對計算機犯罪所規定的處罰較輕,反觀某些計算機犯罪所具有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較輕的量刑顯然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附,因此刑法應對計算機犯罪規定較為廣泛的量刑幅度,在懲治該類具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計算機犯罪時,應處以與其社會危害性相符合的重刑。

3、未規定單位犯罪的問題。我國現行立法並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構成計算機犯罪主題,但從過內外計算機犯罪發展的情況來看,在司法實踐中所存在的由單位實施的計算機犯罪有不斷增加的趨勢。出於完善現有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中增設單位可構成計算機犯罪主體的規定是很有必要的。

4、據種類欠缺的問題,〈〈中華人民***和過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訴和辯解;堅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而在計算機犯罪審理中具有重大證據價值的電磁化信息卻包括在內,因此有必要增設電磁記錄物或電磁化信息也可作為證據的規定,以更有力的打擊計算機犯罪。

5、出臺單行的計算機犯罪刑事法規的必要性,作為完善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的最佳方式,出臺單行的計算機犯罪刑事法規是極有意義的我國應盡快在現在現有基礎上頒布實施懲治計算機犯罪的單行的刑事法規,完善我國的計算機犯罪的刑事立法體系,更為有效的懲治和防範計算機犯罪。

6、關於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歲不要滿十六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沒有滿十六歲的人對於計算機犯罪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從已有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來看,進行計算機犯罪的有相當壹部分是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他們擁有相當豐富的計算機知識,能夠侵入網絡上的計算機,也稱為“少年黑客”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應將計算機犯罪列到刑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之中,將會對於遏止計算機犯罪起到很大的作用。

7、關於計算機犯罪中***同犯罪的問題。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同的犯罪”也就是犯罪人是多數的,我們都知道計算機可以是網絡的終端,人們通過計算機連接到網絡之上,網絡是壹個不受傳統空間的限制的,通過網絡可以連接兩個不同地區甚至是不同國家的人,對於這種不同地區的計算機***同犯罪來說,和傳統的***同犯罪是不壹樣的,它的犯罪偵察和證據的收集是比較困難的,就決定了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上比較困難,如果是兩個國家的人通過網絡連接來***同犯罪的話就更難了,也涉及到壹個犯罪管轄的問題。我國法律還沒有關於在計算機***同犯罪有所規定,對於這方面我們很期待。

8、關於過失犯罪的規定的問題。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過失是與犯罪的故意並列的犯罪主觀罪過形式之壹,是過失犯罪的主觀心理態度。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五條關於果實犯罪的規定,所謂犯罪的過失,就是指行為人應當遇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壹種心理態度。在計算機犯罪中對犯罪後果的預見應該區別壹般犯罪。在計算機犯罪中,並不需要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後果要有很清楚的認識,只要行為人作為壹個合理的小心的計算機系統使用者應當知道自己不被允許作某些行為,知道這些行為具有數據進行破壞的可能,那麽就可以認為行為人對其後果有預見,而不需要行為人對起操作具體會引起社會多大的危害、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有多大的改變有清楚的認識。由於計算機犯罪的復雜性和我國計算機犯罪立法的滯後性,很難斷定是不是計算機犯罪,應該具體分析行為人的情況來斷定是否是符合計算機犯罪的主觀要件。

9、關於幾種計算機犯罪形態的分析及其對刑罰的影響。

(1)犯罪預備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未完成犯罪的壹種停止狀態,是行為人為實施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狀態。在計算機犯罪中如某人制作好木馬程序準備攻擊某計算機系統,在還未實施時被網絡警察發現並逮捕。

(2)犯罪未遂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幾栓機犯罪中如某人攻擊計算機系統時因該系統安全人員早有防備並且防火墻系統比較安全所以未能成功。

(3)犯罪中止的情況。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傳統的刑法,對於犯罪預備的刑罰相對於既遂來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於處罰。對於犯罪未遂來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中止的情況來說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損害;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於處罰。對於計算機犯罪中的這三中形態來說,因為計算機犯罪的復雜性,例如,如果是壹個行為人在制作好木馬程序準備攻擊某計算機系統,在還未實施時被網絡警察發現並逮捕,而對其免於處罰但是由於其所設計的程序可以定時在某個時期開始作用,而此時該行為人因為沒有被處罰而不知所蹤,將找不到人對此負責。還有例子,制作計算機的程序是通過計算機處理的壹組數據,只要制作出來就很容易再制作,有些更可以不段被復制,如果是因為該犯罪沒有既遂而是犯罪預備、未遂、中止的情況該行為人沒有受到處罰或者減輕處罰,那麽行為人可能會將犯罪進行到底的,畢竟發現壹次計算機犯罪還是很不容易的,犯罪行為人抱著壹種僥幸的心理。所以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的復雜和特殊性,我們就要有新的考慮。

綜上所述,當前計算機在我國取得了大範圍的應用,在我國社會和經濟建設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計算機犯罪作為壹種新的犯罪方式,其社會危害性也是巨大的,懲治和防範該類犯罪已成為我國司法系統必須面對的問題,在這種新的犯罪方式的面前,對我國的關於計算機立法提出了問題,這會使我們對於計算機犯罪問題引發壹些的思考。要做到對計算機切實有效的防治,首先要有法可依,以立法的方式為懲治計算機犯罪提供強有力的依據。

參考書目:

[1] 高明喧,馬克昌主編《刑法學》中國法制出版社

[2] 於誌剛,趙秉誌《計算機及其立法和理論之回應》

[3] 沈亞萍《計算機犯罪構成要件分析》

[4] 孫鐵成《計算機的罪名及其完善》

[5] 張智輝《國際刑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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