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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理解法律的緊迫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65438+2003年2月4日)

在第1299次會議上,審判委員會通過了[2003]20號解釋)

第十三條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幫助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權利人請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因幫工活動造成幫工人身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適當補償。

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第三方不確定或者無力支付賠償,被幫助的勞動者可以進行適當的賠償。

建議妳向受助工人所在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只有這樣,妳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附上案例供參考:

費陽、李福賢因職工見義勇為賠償糾紛提起上訴。

河南省南陽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閔楠重耳字第31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及反訴原告)費陽。

委托代理人:蘭,河南豫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澤斌,南陽市臥龍區司法局七裏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李福賢。

委托代理人:劉,河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李建平。

上訴人費陽、被上訴人李福賢、原審被告李建平自願幫助工傷職工賠償損失。李富於2008年7月16日向淅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全部費用* * * 61522.3元。訴訟中,費陽提起反訴,要求李福賢賠償各項損失68800元。淅川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8)第153號民事判決。費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我院於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588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淅川縣人民法院於2010年10月8日作出判決後,費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蘭、杜澤斌,被上訴人李福賢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人李建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結。

壹審法院查明,2006年5月,費陽從江蘇沃德購買了壹臺4LZ—2.0履帶式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價值49500元。2008年6月2日下午6:5438+0:40左右,在給李桂香家割麥子時,收割機出麥口發生故障,無法正常工作。費陽會在運送小麥的桶上開壹個小口,需要手動打開袋子來接收小麥。下午4點20分左右,在收割李建平的時候,李建平蹲在收割機的平臺上,拿著壹個袋口去接麥子。麥子滿了,他喊停。李福賢聽到喊聲,即把麥包放在前提上,左手插在齒輪和鏈條之間,無法取出。費陽用鉗子將鏈扣取下,先將李福賢帶出,導致李福賢左手受傷。當天下午,李福賢被救護車送往南陽768解放軍醫院,並於2008年7月2日出院。住院30天,醫藥費11804.88元,其中費陽墊付7900元。住院期間,由兒子李照顧。2008年8月20日,經南陽丹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作出(2008)林建字第號鑒定書。(030).結論:原告左手擠壓傷後,左手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屬於傷殘7級。庭審中,費陽和李建平對鑒定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鑒定。2008年6月65438+10月10,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2008)京鑒字第218號,認定原告傷殘程度為七級。李富於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查封費陽收割機。法院當天作出裁決。2007年,淅川縣農民人均純收入3357元。李福賢的母親王戎出生於1935年7月7日。她今年73歲,有四個兒子,李福賢是老三。

原審還查明,2008年6月4日,李建國與李老六約定,由費陽將收割機停放在李老六家門口。4LZ—2.0履帶式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小麥輸送滾筒小出口距齒輪和鏈條42厘米。也就是出事地點。

壹審法院認為,費陽所有4LZ—2.0履帶式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均因出麥口問題無法正常工作,故采用滾筒送麥,用人工兜取。李福看到收割機停下來,就是把麥包放在前面,左手插進齒輪和鏈條,把左手壓壞了,導致左手中指和無名指近端指間關節功能喪失,是七級傷殘。由於滾筒麥口與齒輪鏈條的距離只有42厘米,加上機械慣性,李福賢沒有註意,忙打開口袋將手插入鏈條,應承擔事故20%的民事責任。費陽應當知道收割機的出麥口不能正常使用,違反了機械操作規程,造成李福賢受傷,對事故的發生應負70%的主要責任。李福賢將其無償提供給李建平作為幫助者,李建平應承擔賠償責任及該事故10%的民事責任。李福賢花了11804.88元醫藥費,其中費陽墊付了7900元。誤工費從2008年6月3日到2008年8月20日,共77天。根據淅川縣200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9.3元壹天是716.1元。住院30天護理費279元,由兒子李照顧。生活補助,按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每天8元,住院30天,240元。營養費每天10元,30天300元。傷殘賠償金3357× 20× 40% = 26856元。被贍養人生活費,李福賢母親王戎73歲,按7年計算,王戎有4個兒子,3357× 7 ÷ 4× 40% = 2349.9元。票價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結合當地經濟情況應支持10000元。共計53545.88元。李富賢承擔20%的過錯責任,即10709.438+08元。費陽承擔賠償責任的70%為37,482.1元,扣除墊付的7,900元後為29,582.1元。李建平支付10%,賠償責任為5354.6元。李福賢與李建平達成協議,李建平支付賠償金4000元,應予支持。李福賢的訴訟請求應得到部分支持。費陽提起反訴,要求李福賢賠償扣押收割機損失68800元。經庭審和被告人陳述,李建國、李老六證明李建國、李老六要求被告人將收割機停放在李老六面前,費陽沒有要求李福先說收割機停放的情況。反訴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應另案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壹百三十壹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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