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07 11:57 (摘自商務部網站)
隨著中印兩國經貿關系的發展,許多中國企業對前來印度設立投資項目的興趣逐步提高。針對中國企業可能遇到的問題,我們編譯整理了壹些有關印度吸引和利用外資的法律規定和習慣做法供前來印度設立投資項目的中國企業參考。
壹、印度政府審批外資項目的分類和管轄
印度政府目前采取積極吸引和鼓勵外資政策,審批程序已經得到很大程度上的簡化。從外資項目審批難易程度上外資項目可分為四類:
1、外資股權不超過50%;
2、外資股權不超過51%;
3、外資股權不超過74%;
4、外資股權達100%。
在印度申報外資項目, 只要外國公司的股權不超過印度政府對不同行業外資股權最高限額的限制,外資項目均可享受“自動生效制度”獲得批準,即只要根據印度“儲備銀行”(央行)的規定,向其報送有關表格和資料後投資項目可自動獲得批準。
外國公司的股權超過印度政府對不同行業外資最高限額限制的,或另有規定予以排除的外資項目須經印度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印度政府負責審批外資項目的部門是“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
二、在印度投資的途徑與形式
作為中國公司或中國人在印度開展投資活動首先要選擇壹定的主體形式或法人資格,主體形式或法人資格的選擇主要取決想要從事的經貿活動的內容和目的,壹般應該選擇按照印度法律所規定納入外資管理的名稱和相應的職責範圍從事商務活動。中國企業或個人可以選擇的主體形式的名稱、特點和職責範圍如下:
1、設立辦事處或委任業務代表
中國公司如果想要在印度成立辦事處或委任業務代表處開展聯絡工作需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儲備銀行”壹般對從事聯絡活動的聯絡處或代表準予三年有效期。成立代表處或委任業務代表的申請要提交“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期限延長的申請可以報“儲備銀行”設置在對代表處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地區辦事處。
需要註意的是不管是以辦事處或委托代表形式從事聯絡活動,印度“儲備銀行”予以批準的前提條件是辦事處或業務代表從事商務活動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必須是從國外匯入的外匯,“儲備銀行”要求每年提交會計報表予以證明。辦事處的業務要嚴格限定在推廣業務和促進從印度的出口,不允許從事生產制造、貿易、執行項目和承包工程等活動。
2、擔當代理
中國公司或個人經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可以擔當國內公司在印度代理。從事代理活動或接受委托擔當代理的申請報送“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提交No.FNC1表格。印度“儲備銀行”對代理活動有嚴格管理規定,代理可以從事的活動僅限於以賣為目的的產品買賣,其間不允許有任何加工過程。
3、設立項目辦事處
中國公司為執行在印度實施的某個項目或承包工程可以設立臨時性項目辦事處,報請“儲備銀行”具有管轄權的地區辦事處批準。提交No.FNC1表格。需要註意的是外國公司在印度實施任何項目或工程承包須得到印度政府或“儲備銀行”的批準,成立項目辦事處及其業務的開展必須與印度政府或“儲備銀行”對項目或承包工程的批準證書相壹致。項目辦事處每年要向“儲備銀行”提交財務報告。
4、設立分公司
經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中國公司可以在印度設立公司的分公司從事貿易、商務和生產的經營活動。成立分公司的申請報“儲備銀行”中央辦公廳外國投資處,提交No.FNC1表格。分公司的職責和經營範圍如下:
a.代表母公司在印度開展公司業務,例如擔當買賣代理;
b.對母公司的業務從事研究,並向有關印度公司提供研究成果;
c.開展進出口業務;
d.促進印度公司與海外公司之間的技術和金融合作。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必須與“儲備銀行”所頒發的批準證書規定的內容相壹致, 每年向“儲備銀行”提交會計報告。
5、設立合資企業
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如同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合資企業壹樣,受當地法律管轄。印度沒有類似中國的合資企業法等壹系列單獨針對合資企業的法律,所設立的合資企業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資格,適用印度公司法、稅收法等所有有關印度公司的法律。但合資企業設立的過程只有壹點別於壹般印度公司的設立,即須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批準。中國企業在印度設立合資企業需要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a.合資合同 中國公司與印度公司合資成立和經營企業要簽定合資合同,合資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資合同中予以規定,合資企業的合同須經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批準方可成立。
b.董事會 合資企業的章程要明確規定中方董事出席公司董事會和行使相關權力的條款,要盡可能詳細規定須有中方董事出席會議或經中方董事同意方可做出決定的壹些事項。
c.候補董事 中方可以委派候補董事,合資企業經營期間壹旦中方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或到場,可以由候補董事代表其行使權力。
d.法定審計人 經中方公司事先同意,合資企業可以委任公司法定審計人,這樣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證合資期間有關合資合同條款的實施,溝通與印度合資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e.合資企業股權的轉讓 合資企業合同和公司章程要明確規定和限制印度合作方轉讓合資企業股權的條件。
6、設立獨資企業
中國公司可以在印度設立股權為100%的獨資企業。獨資企業的成立必須經過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的批準,其它設立公司的過程和條件與設立合資企業相同。
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局”批準設立獨資企業的標準如下:
a.企業需要控股經營,與獨自企業經營相關的後繼或下遊產品的生產需獲得印度政府的批準;
b.獨資企業所使用的技術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或設立獨資企業可以引進先進技術;
c.企業產品50%出口;
d.咨詢服務行業;
e.涉及電力、道路和港口建設項目,工業示範園區建設項目。
三、外資項目審批的行業規定和股權比例
1、“自動生效制度” 只要符合“自動生效制度”審批的外資項目,申請人只需向設在印度孟買的印度“儲備銀行”外匯控制部總經理填報No.FNC1表格,壹式七份,即可自動獲得項目批準。
適應“自動生效審批”程序的行業及其股權最高限額
1、通訊 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傳呼和衛星全球個人電話服務,外資最高限額是49%,需獲得通訊管理部門的許可;
從事生產制造無限額。
2、房地產開發 不允許外資介入,非常住印度居民除外。
3、煤炭和褐煤 國營企業外資最高限額49%,其它不超過50%。
4、制藥 成品藥批量生產、生產和合成中間產品(使用DNA技術的除外)外資限額最高為74%。
5、賓館和旅遊 外資最高限額為51%。
6、采礦業 鉆石和寶石礦石外資最高限額為74%;
除鉆石和寶石以外的金、銀和其它冶金礦石及其加工外資可達100%。
7、廣告和電影 廣告領域外資最高限額為74%;
電影拍攝外資可達100%。
8、互聯網接入服務 以下情況外資可達100%:
a.不提供接口(包衛星和海底電纜)的互聯網接入服務;
b.通訊電纜基礎設施建設;
c.電子郵件;
d.語音信箱。
但以上領域須滿足下列條件:
a.如果外資達100%,外國公司須承諾如果公司股票在世界其它地區上市,在五年後向當地印度公司轉讓26%的股權;
b.如果必要,公司要取得經營許可和滿足國家安全要求;
c. 外資股權超過49%須經印度政府批準。
10、機場建設 外資低於74%可經“自動生效”獲得批準。
11、特快專遞服務 外資股權可達100%,並經“自動生效”獲得批準。
12、大眾捷運系統 外資股權可達100%,並經“自動生效”獲得批準。
13、非銀行金融公司 屬於進壹步開放和鼓勵的領域如下:
a.確實引入外資的,包括:
i.外資股權低於51%,但先期投入超過50萬美元;
ii.外資股權在51-75%之間,先期投入超過5千萬美元;
iii.外資股權在70-100%,先期投入達到750萬美元,全部出資期限在24個月內完成。
b.只要外國投資人不要求把不低於25%的股權轉讓給印度公司作為條件,達到上述a.iii.要求,實際投入資金超過5千萬美元,可以設立股權100%的經營性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數量不受限制,分支機構不必投入額外資金。
c.合資經營性非銀行金融公司,如果外資股權低於75%,只要達到上述 a.i.和a.ii.最低出資條件,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從事非銀行金融公司其它的經營活動。
d.符合印度“儲備銀行”投資導向,非銀行金融公司領域的外資項目可以通過“自動生效”程序獲得批準,印度“儲備銀行”將根據實際情況公布投資導向。
2、政府審批項目 凡是不符合“自動生效制度”的外資項目,申請人需向設在德裏的印度財政部“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提交申請材料。“外國直接投資促進委員會”將在30天內做出批準與否的決定。
3、需要特別審批的行業
在印度有些行業外資項目的審批與外資股權的比例沒有關系,都要經過印度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這些行業主要是:
1、銀行;
2、提供金融服務活動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3、航空;
4、房地產開發
5、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
6、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領域的投資公司;
7、原子彈及其相關項目;
8、國防工業和戰略產業;
9、農業(包括種植業);
10、印刷媒體;
11、廣播;
12、郵政服務。
4、印度政府有所保護或扶持的行業
有些行業的項目雖然不超過外資股份最高比例的限制,但出於對中小企業保護等原因印度政府規定不能適用“自動生效制度”。需要政府部門批準的這類項目如下:
1、特別為小型企業有所保留的行業;
2、需要工業生產許可證的行業;
3、所有與航天和國防有關的項目。
經印度“外國投資促進委員會”批準,外資可以參與印度私營企業獲取工業生產許可證,且項目規模低於10億盧比的國防生產項目的合作,但外資股權不能超過26%;
4、所有與核能有關的項目;
5、完全出口型企業,設立在出口加工區、電子硬件技術園區和軟件技術園區的項目;
6、現有企業股權獲取;
7、工業產業政策尚未包括的行業,或外資股權超過政府規定的上限的項目。
四、印度政府審批外資項目的程序和要求
印度政府機構設置中沒有類似我國商務部的外經貿統管部,有關涉外和國際間經貿合作的職責和權力分別由不同的部獨立行使,各部門對政府內閣負責。屬於“自動生效”程序審批的外資項目直接報備印度“儲備銀行”(央行),不屬於“自動生效”程序審批的外資項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關規定的外資項目的審批由現在隸屬財政部的“外國投資促進局”承辦。中國企業在報請印度政府審批項目的過程中應該註意以下問題和相關程序:
1、所有需要審批的外資項目的有關資料必須於“外國投資促進局”下壹次開會前15天提交,並確實附有項目主管部對項目審查的意見。
2、“外國投資促進局”壹般在30天內對項目批準與否做出決定,期間可能要征求印度內閣經濟事務委員會等部門的意見。
3、如果所提交的項目沒有被通過,或者需要補充其它有關資料,為避免耽擱時間申請單位應爭取拜會“外國投資促進局”。
4、“外國投資促進局”對不同項目主要是根據產業需要和產業政策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予以審批。
5、“外國投資促進局”只是對項目總體做出批準與否的決定。如果項目除外資投入外還包括技術轉讓,或工業生產許可證等其它事項需另行審批。
6、“外國投資促進局”對所提交的項目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i. 項目經營活動是否涉及工業生產許可證,如果需要,必須考慮能否取得工業生產許可證;
ii. 項目是否涉及技術合作。如果是涉及技術轉讓,(a)技術的來源和技術的屬性如何?(b)技術轉讓費如何計算?(股權為100%的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支付技術轉讓費是不允許的);
iii. 項目是否涉及指令性出口要求。如果是要求出口申請人將如何承擔出口義務(主要是針對小工業項目,外匯平衡和外資股權為100%的出口型企業和設立在出口加工區的企業);
iv. 項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是向指定目的地出口,出口什麽產品?指定出口地是哪裏?
v. 項目是否涉及對其它計劃的承諾,例如出口促進資本貨物項目;
vi.如果是出口型企業,企業生產是否達到原料增值和產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vii.項目是否降低了生產許可政策對原產地限制的要求;
viii.項目是否涉及戰略和國防用品生產;
ix.投資者以前在印度是否有過合資項目,或在同類行業和相關行業有過技術轉讓和商標出讓。投資新項目,或技術轉讓和出讓商標的原因和必要性,能否證明對原來的合資企業、技術轉讓和商標出讓的合作夥伴和利益相關人不會產生任何傷害。壹般要求投資者以前的合作夥伴對新項目出具“無異議證明”,否則新項目不予以批準。
7、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將予以優先審批:
a.新興工業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
b.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c.具有出口潛力的項目;
d.能夠擴大就業,特別是解決農村就業問題的項目;
e.能夠直接或間接擴大農業生產的項目;
f.具有廣泛社會效益的項目,如醫院、人力資源開發、醫療保健藥品和儀器生產項目;
g.引進技術和註入資本項目。
8、比較容易獲得“外國投資促進局”批準的,股權為100%的外資企業或子公司是以下壹些行業或領域的外資企業:
a.涉及控股經營的,但相關或下遊產品投資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準的項目;
b.知識產權需要保護的,或引入高新技術的項目;
c.產品出口超過50%的項目;
d.咨詢服務項目;
e.電力、道路和港口建設項目,工業示範園和工業開發園區項目。
9、如果中方企業暫時找不到合適的印度合作夥伴,只要投資者承諾將在3-5年內向印度企業(包括個人、合作夥伴和印度國營企業)轉讓26%的股權,“外國投資促進局”可以暫時按股權為100%的獨資企業批準成立。
10、外資股權為100%的貿易性公司可以獲得批準,但外貿公司經營活動必須滿足的條件是:
a.出口;
d.以出口或倉儲銷售為前提的批量進口;
c.批發貿易;
d.同壹集團公司內部的營銷額超過75%的產品或服務的進口服務。
五、公司註冊須交納的費用
在印度註冊設立公司需根據註冊資本的規模向登記機關交納壹定數額的註冊登記費,具體數額如下:
註冊資本 交納的費用(盧比)
1千萬盧比 156,000
2千萬盧比 206,000
3千萬盧比 256,000
4千萬盧比 306,000
5千萬盧比 356,000
1億盧比 606,000
5億盧比 2,606,000
建立外國公司的法律及程序
壹個外國實體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建立在印度的業務:
公司
公司可以是合股的,特別是采用以下模式:
l 合股組成壹個100%外國產權的印度公司,作為壹個全資擁有的子公司來經營;
l 合股組成壹個合資公司(JVC),有印度合夥人和(或)壹般公眾參加,作為壹個上市公司經營;或者
l 合股組成壹個有印度夥伴參加的合資公司,作為壹個非上市公司經營。
分公司辦事處
分公司可以意味著該設施實質上進行著與其總公司相同的活動。打算在印度開辦分公司辦事處(BO)的外國公司需要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預先允許,其中甚至包括含批準打算在印度開展的活動的規模。按照印度儲備銀行制定的指導原則,在印度的分公司辦事處只允許進行下列活動:
l 貨物的出口/進口;
l 提供專業服務或咨詢服務;
l 進行其母公司從事的研究工作;
l 促進印度公司與其母公司或海外集團公司之間的技術或金融合作;
l 在印度代表母公司並作為在印度的買/賣代理人;
l 提供信息技術方面的服務和在印度開發軟件;
l 為母公司/集團公司供應的產品提供技術支撐;
l 外國航空公司/船運公司。
聯絡辦事處
聯絡辦事處(LO)性質上是壹個代表辦事處,主要是為探測和了解業務投資的氣候而設立的。聯絡辦事處不允許進行任何直接的或間接的商業/貿易/工業活動,並且要求它能通過正常銀行渠道接受國外的匯入匯款。只允許聯絡辦事處進行以下的活動:
l 在印度代表其母公司/集團公司;
l 促進對印度公司的進出口;
l 促進母公司/集團公司與印度公司之間的技術/金融合作;
l 作為母公司和印度公司之間的通信渠道。任何打算在印度開辦聯絡辦事處的公司都需要獲得印度儲備銀行的預先批準,它是印度的最高外匯管制機構。壹般給予3年的批準,到期後可以延期。
項目辦事處
國外公司可以為了專門執行某些具體項目在印度設立項目辦事處(PO)。項目辦事處類似於分公司辦事處,但開辦目的僅限於執行特定的合同。由於項目辦事處是為執行特定的任務而設立的,它們不能執行任何其他的功能,或進行任何其他的活動。壹般來說,從事全承包項目的公司或從事安裝項目的公司都會設立項目辦事處。項目辦事處的所有費用,如果合同發盧比款項(如果有的話)不足以制服,就必須由匯入的外匯來支付。開辦項目辦事處需要印度儲備銀行批準。
資料來源於《2003-2004年度印度投資指南》P2
聯絡機構及方式
1、中國駐印度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經商處總機:0091-11-26111101/24672687/24108944
劉如寧參贊 在商務部和使館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經商參處工作
田 偉壹秘:宏觀經濟、產業結構及政策,投資 分機209
郭明慧二秘:技術貿易、IT產業,工程承包、勞務輸出,中資企業管理 分機203
李文柱二秘:雙邊和多邊經貿關系,資源,商會聯絡,援助性技術培訓 分機205
諶 莉三秘:貨物貿易,外貿進出口政策以及貿易糾紛,經濟特區,海關、商檢 分機207
厲兆平隨員:服務貿易,汽車摩托車貿易,邊貿,交易會展覽會 分機208
王建波隨員:WTO事務,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金融、外匯 分機206
2、印度駐滬總領事館
1008, 上海國際貿易中心
延安西路2201號
郵編 - 200335
傳真: (86 21) 6275 8881
電話: (86 21) 6275 8882 / 8885 / 8886
電子郵件: cgisha@public.sta.net.cn
網站: www.shanghai-ed.com/india
1、印度駐中國大使館
北京日壇東路1號100600
電話:86-10-65321908(英語和印地語24小時服務)
86-10-65321856(漢語和英語僅限上班時間)
傳真:86-10-65324684
電子郵件:webmaster@indianembassv.org.cn
網址:www.indianembassy.org.cn
2、印度駐上海總領事館
1008,上海國際貿易中心
延安西路2201號200335
傳真:86-21-62758881
電話:86-21-62758882/8885/8886
電子郵件:cgisha@public.sta.net.cn
網址:www.shanghai-ed.com/india
(壹)中國駐印度大使館
地址:50-D,SHANTIPATH,CHANAKYAPURI,NEW DELHI-110021
國家地區號:0091壹11
辦公室:26112345
簽證室:26116682
教育組:26114711
傳 真:26885486
網 址:
(二)中國駐孟買總領事館
地址The Cliff, 1st Floor, 11, M. L. Dahanukar Marg., (Carmiceal Road) Cumballa Hill, Mumbai, 400026, India
國家地區號:0091-22
電話:
領僑室:4915862
商務室:4915863
辦公室:4952426
調研文化室:4915878
傳真:4924954
電子郵箱:chinacon@bom5.vsnl.net.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