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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政法工作如何服務經濟發展大局文章

發揮政法職能 建設和諧社會

發揮政法職能 建設和諧社會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於做好新時期政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認真學習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刻領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性,明確政法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職能定位,努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是政法機關義不容辭的重大政治責任。

壹、發揮政法工作在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政法工作與和諧社會建設密切相關,做好新時期政法工作,對於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做好政法工作,對於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社會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政法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重要使命,在維護國家安全、打擊預防犯罪、化解矛盾糾紛、管理社會秩序、維護公平正義等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責。目前,我國正處於重要發展機遇期,同時也處於矛盾多發凸顯期,面臨許多新的問題和新的挑戰。在這壹時期,改革發展的任務很重,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也很重,做好穩定工作至關重要。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的職能作用,進壹步做好新時期政法工作,全力維護社會穩定,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客觀需要,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

做好政法工作,對於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規範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充分發揮法治在促進、實現、保障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政法機關作為貫徹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最基本的職責就是執法和司法。政法機關通過正確行使執法權、司法權,積極調整社會關系,有效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保障社會安定、有序、協調運行。例如,政法機關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權利、民主權利,規範其依法表達訴求、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依法調節各類民事、經濟糾紛,依法打擊各類經濟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的行為,促進社會誠信建設;依法受理和審判行政案件,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打擊各種犯罪行為,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弘揚科學文明精神,引導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等。政法機關通過正確適用法律,對既有關系具有確認、調整和規範作用,對構建和諧的利益關系、社會關系具有引導、推動和促進功能,以實現社會成員和諧相處、***同發展。

做好政法工作,對於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的建設作用。做好政法工作,既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保障,又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政法工作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過程。當前,政法工作的實際狀況與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相比,還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必須以創新的思維,著重在自身建設上下功夫,努力形成與構建和諧社會要求相適應、相協調的思想理念、工作體系、工作體制機制和工作方法。這既是政法工作在促進和諧社會建設中更好發揮職能的客觀需要,也是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本身的重要任務。

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給政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務。適應和諧社會建設的需要,政法部門必須著力提高五個方面的能力。

壹是必須提高維護穩定的能力。維護穩定始終是政法機關第壹位的政治任務。與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相對封閉、單壹的社會環境不同,當今社會更為開放、復雜,影響社會穩定的不確定因素不斷增多,維護穩定面臨的形勢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嚴峻。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依然是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鬥爭復雜的時期。尤其是這三個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國際國內相互影響,政治、經濟、文化相互滲透,人民內部矛盾和敵對勢力插手利用相互交織,穩定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我們做好新時期的維護穩定工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二是必須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壹項重大任務,也是政法工作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著力點。人民內部矛盾處理好了,構建和諧社會就有了堅實的群眾基礎和社會基礎。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利益結構的不斷調整,因物質利益矛盾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大量增加,處理的難度越來越大。從根本上講,這些矛盾是改革發展過程中各種深層次矛盾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的反映,是各種利益矛盾的顯性化、復雜化和尖銳化。解決這些矛盾,不能簡單地用行政手段去處理,必須綜合運用政策、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標本兼治,綜合施策。在今後相當長壹段時間內,依法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依然是各級政法機關最大量、最經常、最基礎、最艱苦的壹項工作。這對我們的大局意識、政策法律水平、工作藝術以及做群眾工作的本領提出了更高要求,既是對政法機關化解矛盾能力的檢驗,也是對各級黨委政府執政能力、行政能力的考驗。

三是必須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社會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重要保障。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和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民主意識的提高,大量社會矛盾和問題以案件的形式進入到司法領域中來。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對司法公正的關註越來越強烈。不僅要求保護人民群眾的物質利益,而且要求保護人民群眾的政治、文化、人格等方面的利益;不僅要求結果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僅要求合法權益在司法裁判上得到確認,而且要求在實際生活中得到執行;不僅要求司法公正,而且要求司法效率、程序透明,等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司法能力不相適應的矛盾,已經成為司法工作的壹對基本矛盾。如何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不斷提高各級政法機關公正司法的能力,努力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提供司法保障,是政法機關面臨的壹項重大任務。

四是必須提高執法為民的能力。執法為民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對政法機關的本質要求,也是政法工作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根本要求。和諧社會建設核心在和諧,主體是人民群眾。檢驗政法工作成效、衡量政法工作是否促進了和諧,最終要看是否保護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只有實現好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政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在推進和諧社會建設中,政法機關必須更加牢固地樹立群眾觀念、群眾意識,更加自覺地堅持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更加充分有效地發揮專群結合的優勢。不斷強化執法為民的意識、豐富執法為民的內涵、提高執法為民的水平,始終是解決政法工作突出問題的著力點,是政法工作處於不敗之地的立足點,是政法工作改革發展的著眼點。

五是必須提高服務發展的能力。發展是黨執政興國的第壹要務,努力為發展服務是政法機關的基本指導思想。隨著科學發展觀的深入貫徹落實,我國經濟社會正逐步全面轉到科學發展的軌道上來,這對政法機關如何保障科學發展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圍繞優化發展環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加大對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如何圍繞建設創新型城市,切實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著力營造鼓勵自主創新的司法環境;如何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大對侵害農業、農村、農民的各種案件的審理力度,為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如何圍繞舉辦壹屆“有特色、高水平”的奧運會,積極預防和查辦職務犯罪,確保奧運“陽光工程”實現,等等,所有這些,都是政法機關服務發展所面臨的新課題,需要我們更加自覺地將政法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不斷加強和改進政法工作,努力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推進政法工作改革創新,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進政法工作創新發展,不斷實現政法工作的與時俱進。

政法工作要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必須在思想認識上有新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順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反映了我們黨執政理念、執政方略和執政方式的與時俱進,對推進黨和國家的各項事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具體到政法工作領域,首先要在思想認識上有新的提升。

壹是在定位上,要進壹步樹立政法工作既是發展的重要保障,又是發展的重要內容的理念,主動從發展大局出發研究、思考政法工作,努力使政法工作與發展大局相協調、相壹致,努力在促進科學發展的過程中實現政法工作的全面進步。

二是在目標上,要把促進和諧作為政法工作的價值追求,堅持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和應遵循的原則指導政法工作,以促進社會和諧的成效檢驗政法工作。

三是在著眼點上,要在依法處理不和諧因素的同時,更加註重最大限度地化解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培育發展和諧因素,不斷鞏固和擴大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基礎。

政法工作要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必須在職能發揮上有新拓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政法工作要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作出更大貢獻,必須對新形勢下政法工作的職能有新的思考、新的認識、新的拓展。要主動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在繼續強調打擊敵人、懲治犯罪、保護人民、服務四化的同時,充分發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管理社會秩序、維護公平正義、服務改革發展等職能。要通過職能的拓展,使政法工作更多地融入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主動與其他部門的職能有效銜接、相互配合,***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在這些方面,有很多問題需要深入研究。比如,司法調解如何與治安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有效對接,執行工作如何與銀行、工商、稅務、城管等部門有效對接,輕傷害案件處理、社區矯正等工作如何與社會組織有效對接,維護穩定工作如何與經濟管理、社會管理、新聞宣傳、外交外事、思想政治等部門有效對接,等等。要通過研究解決這些具體問題,不斷豐富政法工作職能的內涵,實現政法工作與其他方面工作相銜接、相配套,進而促進在全社會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政法工作要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必須在執法理念上有新飛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重大戰略思想在執法和司法方面的具體體現。要堅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指導,不斷統壹執法思想,轉變執法理念。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正確處理打擊與保護的關系、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關系,真正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樹立寬嚴相濟的理念,在堅持嚴厲打擊的同時,充分重視依法從寬的壹面,及時總結推廣實行寬嚴相濟的成功經驗和做法,盡可能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樹立註重調解的理念,充分發揮調解的特殊作用,按照“當調則調,該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逐步擴大調解的範圍,創新調解的方式,提升調解的地位,形成大調解的工作格局。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著眼於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通過正確地執行法律、正確地調節利益關系,正確地處理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自由裁量權與社會公論的關系,最大限度地實現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正。當前,特別要深入研究“執行難”問題,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確保當事人能夠及時地、最大限度地實現法院裁判所確定的各項權益。

政法工作要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必須在實踐探索上有新成效。創新的活力在基層,要積極鼓勵基層單位大膽探索、大膽創新,及時發現、跟蹤、總結、提煉基層的好經驗、好做法。創新的動力來源於社會發展需求,要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對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緊緊圍繞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對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對政法工作的新要求,積極推進政法工作思想理念、方式方法和體制機制的創新,使政法工作始終與時代發展協調壹致、同步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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