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則C.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壹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擴展資料:
投資人對企業債務責任案例:
蔡某l995年在潮安縣彩塘鎮投資成立了壹家五金廠,並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該廠為個人獨資企業。2004年以來,該五金廠多次將不銹鋼制品拋光業務交由劉某承攬。
截至2009年1月份,五金廠***結欠劉某拋光加工款人民幣49多萬元,劉某多次上門催討,蔡某總是以各種借口搪塞,壹直沒有付還上述加工款。
無奈之下,劉某於2009年3月向潮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五金廠付還加工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並要求蔡某對五金廠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結欠加工款的事實蔡某沒有異議,但他認為加工款是廠所結欠的,應該用廠的財產去清償債務,個人不必承擔責任,原告劉某對他的起訴應該予以駁回。
案件經潮安縣人民法院壹審、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判決五金廠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還劉某加工款人民幣496074元並支付該款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方法:自2009年3月l0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蔡某對五金廠對本案債務不足清償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壹、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五金廠負擔。
法律法規數據庫-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