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義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第六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後,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擴展資料
衢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受理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本會受案範圍具體包括:
1、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建設工程、物業服務、金融、保險、證券、期貨、買賣、租賃、委托、行紀、服務、承攬、運輸、保管、涉外經濟貿易等各類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侵權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等。
另外,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不能仲裁的糾紛內容:
1、有關公民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具體指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有關特殊領域的經濟糾紛: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