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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證處辦理繼承需要什麽手續?

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所需的手續如下: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身份證和戶口本;

4.親屬關系證明。

遺囑繼承的條件如下: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精神正常,具有正常的思維意識或者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立遺囑人的遺囑是真實的。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對立遺囑人的脅迫或者欺騙,立遺囑人在脅迫或者欺騙下所立的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符合《民法典》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得與之相抵觸;

4.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夫妻* * *或者家庭* * *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財產中自己的份額,處分遺囑中超出個人份額的內容,無效;

5.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遺囑人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的,可以要求公證處派公證員到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公證。

遺囑公證所需材料: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

2.處分的財產為夫妻所有的,提交結婚證;

3、遺囑內容涉及不動產、動產、知識產權、存款、股權或其他財產所有權的證明或憑證;

4.遺囑人已擬就自擬遺囑的,應當壹並提供。遺囑中指定被執行人的,應當提交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綜上,壹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上述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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