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和監護人。親屬主要是指血親、姻親、收養等形成的社會關系。
會見者必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會見者與服刑人員確有親屬或監護人關系,經警方審核後方可會見。
關於律師在監獄會見罪犯的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律師可以接受罪犯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會見罪犯:
(壹)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
(三)代理調解和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回答有關法律詢問,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代理其他案件的律師,需要向監獄服刑人員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服刑人員。
罪犯的監護人和近親屬可以委托律師代理。
擴展數據:
關於律師在監獄會見囚犯的規定還指出:
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時,可以通過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並在會見當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壹)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授權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保留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委托律師代理的,律師應當在第壹次會見時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托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