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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指的是擔保交付的標的物在什麽上沒有瑕疵什麽不能對其主張任

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壹、物的瑕疵擔保義務,也稱為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品質或者法定品質,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隱蔽瑕疵所負的義務。

二、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轉移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義務。包括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出售的標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買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出賣人應當保證其出售標的物沒有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

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標的條款必須清楚寫明標的名稱,以使標的特定化,從而能夠界定權利義務。

擴展資料

《德國民法典》第439條和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的第351條亦有此規定。出賣人對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以買受人不知為條件。

買受人在訂立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部分所有權,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出賣人對標的物無權處分,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或者用益物權,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上存在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情形,則買受人自己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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