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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用盡的歷史發展

權利窮竭

權利窮竭原則並非隨著知識產權法的產生而產生。它是隨著知識產權法的發展、完善以及社會價值觀的變化而產生的。現代意義的知識產權法肇始於19世紀初,而發展到19世紀末,已相當成熟,無論各國國內立法還是國際公約,都已創造了壹個非常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同時,權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權利本位主義(Right-based Theories),隨著時代進步和法律思想的思潮的演進,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變為帶有社會義務色彩的社會本位權利概念(Goal-based Theories)。反對最初各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字裏行間無不反映出自然法學派崇尚權利,崇尚個人自由的價值觀念。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構成財產基礎的除了功利和分配公平以外,還有的壹個價值觀就是自由。如黑格爾就強調自我表現,認為人們通過其作品將自然轉化成對人之存在的表現,並通過這壹轉化使自然世界變得完美,因此,為了鼓勵自我表現,國家就需要承認首創者對其發明創造的所有權。當時的知識產權是具有絕對性、排他性的產權。除了規定的時間性和天然存在的地域保護限制外,它被賦予了與所有權相同的意義。知識產權是不受人定法約束的,不可廢除的自然權利。權利的源泉是權利人的創造,不是君權神授的結果。個體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就有獨立人格、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主體資格,知識產權作為創造者個人的權利,不能與其他人分享。從這幾點可以看出,新興的資產階級將知識產權作為壹種神聖的、獨受的、絕對的新權利加以規定的,因此,沒有產生權利窮竭也就不足為怪了。當社會進入20世紀以後,社會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經濟領域是凱恩斯理論出現,強調政府幹預經濟;在社會革命領域,馬克思的社會主義思潮也風起雲湧;法律方面的變革則表現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以社會本位的立法指導思想代替了法國民法典的個人本位的立法指導思想。這時,籠罩在知識產權上的自然法光環逐漸暗淡,而權利人與政府、使用者之間平衡則越來越重要。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首先是發展、傳播技術和知識;保護創作者的利益放在了第二位,並對權利人的某些權利作了限制。知識產權越來越被看作壹個功利性的概念,起作用是刺激人類的創造力,其目的則是推廣、知識和使用知識,造福人類。創作者的權利成為壹種法定的、有限的獨占性排他權。創造性活動是發明者、作者權利的源泉,而法律則成為權利產生的根據。在這種情況下,權利窮竭作為對權利的限制,就有了哲學上的基礎,它的產生也就只是壹個時間問題了。基於這兩點,在知識產權保護得到進壹步加強的同時,為維護社會公***利益起見,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也進壹步完善。而權利窮竭原則作為對權利人的壹種限制,也就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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