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車位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業主出售,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該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3、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出售。《物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可知,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二、人防車位和產權車位的區別:
車位的不同
三、開發商買賣人防車位怎麽辦?
如果因“購房送車位”又未被告知是人防車位,而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的,業主有權請求確認購房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購房合同。
首先,人防車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給個人,也不能辦理產權證書。其次,開發商的行為構成欺詐,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用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購房者,使購房者因陷入錯誤認識而與之進行交易。
開發商按比例配套建設人防工程是其法定義務,且建設過程中享受了相關稅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開發商的行為類似於代建,只不過法律賦予了作為投資者的開發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開發商在享有使用和收益權利的同時,必須無條件接受人防部門對於人防車位的管理,既包括平時的監督管理,也包括戰時的無條件將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進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