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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歸誰所有

法律主觀:

人防工程的權利應該屬於誰 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應歸屬國家,但是對於其使用收益權要視情況而定,應本著“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的原則綜合認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國家為了應對戰爭,增強城市整體和重點目標的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設備設施。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平戰兩用的防空地下室。 因為人防工程建設的投資主體多樣,因此導致了其所有權的復雜性,“平戰結合”即戰時提供人員、物資、車輛掩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而且平時能作為商場、停車場、儲藏間等使用的方針又導致了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差異性。對於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有如下幾個觀點。 結建人防工程屬於國家所有,因為結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讓費及大部分相 關稅 費建成的。人防具有國防屬性,是國家防禦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防資產屬國家所有。結建工程是人防的組成部分,也是國防的組成部分,進壹步明確了人防結建工程的國有屬性。 《 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四條國防資產和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後,對於怎麽解決要註意什麽的責任的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如果妳還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網律師,他們會為妳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十壹條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點。國家對城市實行分類防護。

城市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習。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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