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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可以審理哪些案件

1、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有侵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婚姻糾紛、合同糾紛、涉及財產和非財產糾紛、繼承糾紛等各類民事案件。

2、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3、行政案件:

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壹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壹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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