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會接觸到人民法院應該受理什麽案件這樣的問題,但是由於不太了解,很多事情都不是很清楚。1,告知處理案件。所謂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訴、起訴,人民法院才會受理、解決的案件。被害人因受脅迫、恐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根據我國刑罰的規定,有四種情況* * *是被告知後才處理的:即根據第246條第1款的規定公然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根據第257條的規定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根據第260條第1款和第270條的規定虐待。這四種情況,犯罪情節輕微,案情比較簡單,不經偵查即可查明案件事實,適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不需要進行專門調查和采取相關強制措施查明案件事實的案件。這是對原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所謂“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的修改,有利於防止公檢法三機關在審判程序中相互推諉,使被害人申訴無門的現象。此類刑事案件主要有:1、故意傷害案件(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例;4.妨礙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這類案件不僅情節輕微,事實上也很明顯。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不壹定要借助偵查機關的力量進行偵查,只需運用壹般的偵查手段就可以查清案件事實,因此也適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上述八種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能夠被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勸其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特別要指出的是偽證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偵查的書面決定的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款規定,這類案件原本屬於公訴範圍。如果成為自訴案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壹是被害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第二,被告人侵犯了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並已作出書面決定的。這類刑事案件涵蓋面廣,既有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立案偵查或駁回起訴的案件,也有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這壹規定的目的是加強對公安、檢察機關管轄權的制約,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司法時間上的“立案難”問題。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