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

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

文件全文如下:《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第壹條為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應當堅持依法民主、公開公正、協調高效的原則。第三條人民陪審員主要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因審判活動需要,可以由個人申請,經單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以下簡稱組織推薦)產生。第四條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組織實施。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職責需要,完善工作機制,配備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加強溝通,建立協調配合機制。第五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和本轄區內的人口、地域、民族狀況等因素,結合上級人民法院隨機抽取人民陪審員的需要,提出人民陪審員人數不少於本院法官人數三倍的意見,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第六條人民陪審員名額意見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前,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先報上級人民法院審批,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本轄區內的人民陪審員名額進行適當調整。經上壹級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報省(市、區)高級人民法院備案。第七條人民陪審員的人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由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確定人民陪審員人數的程序進行。第八條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人數不得超過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人數的五分之壹。第九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員人數及時通知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通過隨機抽取、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等方式確定擬任命的人民陪審員人數。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情況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任名額、選任條件、選任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公告期為30日。需要通過個人申請和組織推薦產生人民陪審員的,還應當在公告中規定申請和推薦的時限。第十壹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本轄區內年滿28周歲的常住人口名單中,隨機抽取相當於擬任人民陪審員人數5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第十二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開展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審員候選人信息庫。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相關信息。第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依照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考生工作所在地、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進行走訪調查,或者對考生進行面對面的走訪。第十四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告知符合選任條件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征求其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意見。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擬任人民陪審員。第十六條申請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公民,應當按照任命公告的要求,向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身份、學歷等書面材料,填寫《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申請表》。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需要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被推薦人的簡歷、學歷證明等書面材料,並填寫《人民陪審員推薦表》。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陪審員申請人和裁判員進行資格審查。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和推薦人中確定擬任人民陪審員人選。申請或組織推薦的個人超過擬聘人數的,可在通過資格審查的申請人和推薦人選中隨機抽取確定擬聘人選。人民陪審員擬任人選的確定應當充分體現人民陪審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第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擬任人民陪審員名單。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第二十條經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基層人民法院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時,應當提交人民陪審員任命方案、候選人名單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配合基層人民法院提供相關材料。第二十壹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向社會公布人民陪審員名單。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及時通知人民陪審員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人民團體,並通知公安機關。第二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陪審員名單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備案。第二十四條人民陪審員任期五年,壹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兩次。第二十五條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第二十六條人民陪審員缺額超過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額十分之壹的,或者因審判工作需要,可以及時增補人民陪審員。增補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公示和任命程序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宣誓。人民陪審員的誓詞是: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依法參加司法活動,忠實履行司法職責,清正廉潔,秉公審判,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第二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宣誓儀式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第二十九條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不對應的法院,壹般不單獨選任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需要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從所在地級市轄區內或者案件管轄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的有關人民陪審員選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 上一篇:求最新的中國有機發光二極管產業報告,急!
  • 下一篇:KIKARA註冊商標了嗎?還有哪些類別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