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費是多少?
(壹)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新《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每件案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其他人格權案件”,所以非財產案件應當按照《訴訟費繳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繳納訴訟費。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麽?
1,醫藥費
醫療費用的賠償壹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治療費、住院費的單據或病歷、處方為依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鑒定。
2.損失的時間費用
被害人曠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狀況,並參照法醫鑒定或者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實際誤工日期小於休假證明的,以其實際誤工日期確定;遲到實際工作日期多於請假證明的,壹般按請假證明確定。
3.食物費用
住院夥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天)×住院天數補償。
4.護理費用
被害人被害後的生活自理能力壹般應通過法醫鑒定或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進行鑒定。
受害人生活確實不能自理的,應當補償其護理費用。
5.運輸費用
受害人到當地醫院治療或者必須轉院治療的,應當補償其本人和必要的護理人員的交通費。
交通費補償壹般應按三等以下公共汽車、火車硬座、輪船的收費標準計算。但傷情危重,交通不便或者當地沒有這種車(船)。
交通費應該與就診次數壹致。賬單少於就診次數的,壹般可以按照實際賬單認定;賬單多於就診次數的,應當按照實際就診次數確定。
6.住處
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床位不足或其他原因確需等待治療,且傷情不允許其回國,或往返家中交通費高於住宿費的,應補償其本人及必要護理人員的住宿費。
住宿費補償可以憑住宿費收據,按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飼料
受害人傷情嚴重,確需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費用可酌情補償。
營養費用補償可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40%至60%的比例計算。賠償期限可以委托法醫鑒定,也可以咨詢治療醫院後決定。
侵權人探望被害人時攜帶的食品,壹般應視為贈與。
8.殘疾補償
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
根據法醫鑒定標準,傷殘程度分為十個等級。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傷殘之日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制具有補償功能的器械的,補償金額根據治療醫院的證明或法醫的意見,結合使用者的年齡、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器械的使用壽命等因素,按照常用器械的費用計算。
10,喪葬費
喪葬費壹般包括運送屍體、火化、普通骨灰盒和存放第壹期骨灰。
喪葬費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死者家屬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辦理喪事決定的,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死者家屬違反殯葬相關規定的,因喪事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11,死亡賠償金
侵權致人死亡的,應當向死者家屬支付壹定數額的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按照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支付20年。死者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壹歲;75周歲以上的,補償五年。
12,生活費
依靠被害人實際扶養的人,是指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扶養、撫養、撫養,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