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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犯罪公約》的主要內容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全球網絡的興起,電信領域的創新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可以說是日新月異。互聯網的觸角已經延伸到世界的每壹個角落,引發了各個領域的應用革命,創造了新的生活和工作模式。新技術的發展提高了效率,方便了生活,造福了社會。然而,和所有新生事物壹樣,互聯網在發展過程中非常不成熟和脆弱,這就為網絡犯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以電子速度實現的交易指令的快捷性、數字化和非物質因素,既是網絡社會中的奇葩,也是網絡社會中最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地方。據法國內政部打擊信息犯罪中央大隊統計,法國信息技術相關犯罪數量較1997起增長33.49%,案件數量從1997424起上升至1998566起和1999765438+。1999主要犯罪類型有詐騙、侵犯自動數據處理系統、偽造、電信詐騙、信息和自由、非法侵入手機和其他犯罪(1)。美國聯邦調查局IFCC網絡在2000年5月8日至2008年6月3日的短短半年時間裏,收到19448。美國聯邦調查局互聯網犯罪中心對互聯網犯罪的分類涉及拍賣、不交付、安全欺詐、信用卡、身份盜竊、盈利、服務和其他犯罪[2]。

面對網絡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日益增多的網絡犯罪,國際社會已經開始了與電子信息網絡相關的立法工作。在初步建立電子信息網絡標準化統壹規則的同時,中國還積極開展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的立法工作。法國、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日本等國家在這方面起步較早,在立法原則、網絡犯罪的定義和分類、刑罰設置、刑事訴訟法、管轄權和國際合作等方面都有所涉及。為了促進我國網絡安全,加快網絡犯罪立法步伐,加強與國際社會在網絡安全、預防和打擊網絡犯罪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特別是確保2008年北京數字奧運的圓滿成功,研究、利用和* * *享用這些資源具有重要意義。鑒於此,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比較。

壹.電子信息網絡相關立法概述

電子信息網絡相關立法在內容上涵蓋廣泛,大致可分為:1、民商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絡法,主要是民商法原則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如電子商務合同法、互聯網知識產權法、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法、網上支付法律問題、安全與隱私、電子證據、電子商務中的廣告法律問題、電子商務管轄權等。2.與行政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絡法主要涉及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在電子信息網絡安全方面的規則,以及網上統計調查的法律規則,如政府網上統計規則、民間網上統計規則等。3.證據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絡法不僅包括數據電文、數字簽名證據等民事電子商務證據,還包括刑事電子證據的認定和保全規則。4.與程序法相關的電子信息網絡法主要包括網絡交易糾紛和網絡犯罪的管轄權、偵察監控規則、法庭辯論和調查規則等。5.電子信息網絡法涉及刑法,包括網絡犯罪的定義、分類和處罰。6.與國際公約有關的電子信息網絡立法,主要是指各國政府就已經加入或未來可能加入的國際公約制定國內法。

從時間跨度來看,國際社會的立法經歷了從統壹標準化規則到民商事立法,再到網絡犯罪立法的過程。而國內網絡犯罪立法和網絡民商事立法基本是同步發展的。

(1)主要的國際立法

1996 12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了《電子商務示範法》,主要解決電子合同和電子提單的效力問題,對各國合同法影響很大。從65438到0997,歐盟提出了《歐洲電子商務行動計劃》,為規範歐洲電子商務活動建立了框架。1998歐盟頒布《信息社會服務透明機制指令》;1999通過了《關於建立電子簽名法律框架的指令》[3];2001年,歐洲理事會通過了《網絡犯罪公約》,並開放供簽署。目前,已有20多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

(2)關於網絡犯罪的主要國內立法

世界各國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通過立法保護計算機安全和犯罪[4]。1970年,美國頒布了《金融秘密權利法案》,規定了金融行業對計算機存儲數據的保護。1984年通過了《偽造訪問手段和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案》,並修改了美國刑法的相關內容。1986年,美國先後通過了《計算機欺詐和濫用法案》和《國家信息基本保護法案》,對計算機信息的保護做出了明確規定。

從1978開始,法國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對註冊信息進行法律保護[5],如關於信息、文件和自由的第78-17號法律,法國刑法第226-16至226-25條(通過侵犯信息處理或文件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1980《司法檔案自動化法》;1994《關於為衛生領域的研究目的處理登記數據的法律》,該法律不僅規定了未經批準處理信息的罪行,還規定了幾項特殊罪行,如自動處理登記數據而沒有事先告知對方完整的查閱權、更正權和異議權,以及沒有告知對方所傳輸信息的性質和接收數據的自然人和法人,將被處以五年監禁和200萬法郎罰款[6]。

(三)中國的立法狀況

我國頒布的法規和部門規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1997《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辦法》;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暫行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1997刑法相關規定;2000年《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1互聯網營業場所管理辦法;公安部1997《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分類原則》等。

從上述立法情況可以看出,我國在隱私和健康領域的信息網絡安全和網絡犯罪的立法還存在壹些不足。

第二,對《歐盟網絡犯罪公約》的引用

歐洲委員會《網絡犯罪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宗旨是敦促締約國進行適當立法,建立有效的國際合作,以達成共同的刑事政策,加強社會防衛,打擊盜版、網絡詐騙、兒童色情、危害網絡安全等嚴重網絡犯罪[7]。

1989年,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通過了關於計算機相關犯罪的建議R(89)9,1995年,關於信息技術相關刑事訴訟若幹問題的建議R(95)13,1997年,設立了網絡空間犯罪專家委員會。從1997年到2000年,網絡犯罪專家委員會* * *召開了10次全體會議和15次草案專家組會議,對公約草案進行了27次草案修改,於2001 11 8正式通過。

這壹歷時四年完成的公約是國際社會第壹個預防網絡犯罪的國際公約。它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科學和國際合作的理念。以下幾點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壹)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

《公約》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從其打擊的犯罪內容不難看出,體現了人文關懷,對人的關懷,對公共利益的維護。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采取的是積極的措施,而不是消極的措施,規定的內容深受公眾的歡迎和接受。《公約》關於法人刑事責任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保護公共利益的原則。公約規定,法人或者法人組織中的個人為謀取法人利益,以法人名義犯罪的,法人及其自然人必須承擔責任。法人的責任可以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同時也不排除自然人的刑事責任。這種懲罰形式也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

《公約》在程序法中專門規定了適用條件和保障措施,這在我國壹般立法中很少見。如《公約》第15條在條件和保障措施方面規定,締約國應確保在適用本節所述權利和措施時,必須符合國內法規定的適用條件,並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以有效保護人權和自由,同時應對這些權利和程序進行適當的獨立監督,並應考慮其對第三方權利、責任和合法利益的影響[8]。這壹立法原則不僅對我國網絡犯罪立法具有借鑒意義,對其他方面的立法也具有積極的意義和參考價值。我國網絡犯罪刑事訴訟法基本空白,今後制定網絡犯罪偵察、監控等措施應考慮《公約》的相關內容。

(2)基於科學的定義

《公約》對網絡犯罪的定義綜合了世界各國采用的壹般定義法和列舉定義法的優點,將網絡犯罪定義為“危害計算機系統、網絡和計算機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並濫用這些系統、網絡和數據”[9]。這個定義比前壹個更科學。我國刑法第285條至287條規定了計算機相關犯罪,可以說只包含了壹部分純粹的計算機犯罪,而刑法第196、363、364條只包含了壹部分不純粹的網絡犯罪(即利用信息科學技術實施傳統犯罪)。通過比較,不難看出,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還有待進壹步完善。

(3)友好的國際合作機制

首先,公約在大多數條款中規定,締約國可以根據本國法律和實際情況行使保留權。其次,在國際合作壹章,公約規定了打擊網絡犯罪國際合作的三項原則和壹個程序,即國際合作的壹般原則、引渡原則、多邊援助的壹般原則和在沒有適用的國際協定的情況下進行多邊援助的程序[10]。《協助程序公約》規定,壹國在緊急情況下,被請求國認為請求1涉及政治犯罪或與政治犯罪有關時,可向另壹國請求協助;2.如果可能危及國家主權、安全、公共秩序或其他重要利益,妳可以拒絕提供協助。這種靈活友好的國際合作機制可以使各國更容易接受公約。

第三,對我國網絡犯罪立法的思考

隨著經濟發展和網絡發展的全球化,中國的網絡社會不可能永遠是壹片凈土。在巨大商機和利潤的誘惑下,中國的網絡犯罪也將呈現上升趨勢。對此,我國有關部門應早做準備,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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