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繳登記制,即公司成立,股東繳納註冊資本時,需出具驗資報告,且實繳的註冊資本不能低於全部註冊資本的20%,剩余的註冊資本,必須在兩年之內全部繳清,同時要求股東貨幣出資比例,不能低於股東全部註冊資本的30%。
認繳登記制,即工商局的營業執照只登記公司所有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不強制要求提交驗資報告,取消實際繳付出資20%、剩下的兩年之內必須繳清,也取消貨幣出資不能低於30%的規定,關於出資的時間,讓股東在章程中約定,理論上寫100年也是可以的。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公司設立時不是必須實繳出資,現行《公司法》實施後,設立公司出資時的實繳出資制度已經轉化為認繳制。
所以在公司設計時股東只需要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內認繳出資即可。不過如果法律有特殊規定要求實繳出資的,則仍然需要實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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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