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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人員的不誠實包括

第壹類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二類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包括行賄受賄、偷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拖欠工資、非法集資、合同詐騙、傳銷、無證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借貸資格投標、串通投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者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等。

第三類是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履行、逃避執行的當事人的嚴重失信行為。

如果是在交通方面,嚴重失信包括12類,包括酒駕、飆車、肇事逃逸、偽造號牌。這些都是主觀惡意很強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失信等級加強處罰是合理的。另外,壹輛車載著上百條違章記錄的新聞,之前在其他地方也曝光過很多次,這個規定不允許這種行為。下壹級的失信行為,積累到壹定程度,就會納入下壹級的失信行為。比如,在壹個記分周期內,駕駛員壹般失信行為達到三次的,將被認定為嚴重失信。嚴重失信包括交通肇事被判刑等四類。機動車駕駛人在壹個記分周期內有三次以上嚴重交通失信行為的,也視為嚴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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