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對比,我們不難發現,日本的經驗與中國歷史上的“鞍鋼憲法”精神有著驚人的相似,只是後者胎死腹中,至今沒有對中國的創新體系產生任何影響(1)。相反,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許多企業過於關註產權和資本運營,相對忽視了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基於技術創新的企業能力的重要性。歷史的教訓值得銘記。我們知道,企業能力是壹個國家國際競爭力的微觀基礎,國際競爭力由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兩個方面構成。沒有技術創新的制度創新無助於企業能力的提高。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鞍鋼憲法”誕生的制度基礎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日本的經驗可以讓我們思考:能否創造性地改造“鞍鋼憲法”精神,使之成為中國創新體系形成的重要因素?雖然日本在技術趕超方面為我們提供了有益的借鑒,但其跨越式的科技發展並不成功。與日本在20世紀末的技術領先主要集中在傳統行業不同,“研究19世紀工業和經濟發展的歷史學家註意到,雖然英國在傳統行業保持領先,但到了19世紀,這種比較表明,高科技產業可能是技術超越的關鍵。日本的創新體系給我們提供的教訓是,追趕階段完成後,良好的國內科研基礎對於實現整體技術超越、保持領先地位至關重要,否則已經縮小的技術差距將會拉大;但國內基礎科研不可能壹蹴而就,在追趕的初期就要在戰略上高度重視。當然,發展中國家在基礎研究方面沒有比較優勢。在發展初期將有限的資源集中用於應用和開發無疑是合理的,但忽視基礎科學研究的長期影響是不明智的,尤其是對我們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我們應該借鑒日本,學習19世紀落後的德國在趕超英國時重視基礎科學研究的經驗,建立起219世紀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中國國家創新體系。但歷史經驗表明,對於科學技術的跨越式發展,重視基礎科學研究只是必要而非充分,制度創新才是關鍵。19年底,英國技術領先地位的喪失並不是因為缺乏優秀的科學家,而是因為其傳統的科技體系,以個人研究和工匠為主,阻礙了創新的傳播。德國和美國率先推動企業研發實驗室和技術學院等重大制度創新,是為了利用新科學革命提供的新知識,這是他們首先在新技術領域實現對英國的技術超越,然後在其他領域實現技術超越的主要原因。無獨有偶,美國在20世紀末技術領先地位的保持與其大學制度、大學-產業聯盟等制度創新密切相關。相反,日本雖然在傳統產業上實現了巨大的制度創新,但在基礎研究和基礎研究與應用開發的關系上仍然遵循傳統的制度安排,這是日本在實現跨越式科技發展上遇到困難的主要原因。目前,中國正在進行基礎研究和大學體制改革,美國和日本的成功與失敗的經驗教訓值得我們進壹步深入研究。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借鑒日本和美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制度創新。這種制度創新絕不是簡單的模仿,更不是日本漸進式創新和美國激進式創新簡單結合的結果。歷史經驗再次提醒我們,雖然制度學習是德、美、日趕超英國的最重要因素,但其成功之處在於制定了適合自身條件的創新制度。特別是隨著新科技革命的到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制度創新可能誕生,舊的制度經驗已經不能適應。只有抓住機遇,大膽創新,才能最終實現科技的跨越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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