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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業銀行的發展

日本在其特有的經濟體制、社會文化差異的影響下,形成了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風險投資模式,其發展已歷經兩次興衰,目前正處於第三次興盛發展期,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也隨之發生了變化。我國與日本在社會文化及經濟體制、社會結構方面存在著諸多相似之處,日本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的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關鍵詞:商業銀行,風險投資;日本模式;借鑒 壹、日本商業銀行風險投資模式評述 (壹)日本商業銀行風險投資的歷史回顧 1.第壹次風險投資浪潮(1970—1973年) 20世紀60年代末日本經濟高度增長即將結束,通貨膨脹率大幅下降,大藏省放寬了金融緊縮政策,銀行投資開始活躍,金融界也開始追求“產業結構的知識集約化”經濟。 資料來源:[日]秦信行,上條正夫:《風險金融的多樣化》,日本經濟新聞社,1996年,第34頁。表中所投資數量截至1974年9月。 從表1可以看出,這壹時期成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大多數是以大銀行、證券公司出資為中心成立的。由於這壹期間還沒有適合風險投資存在的環境,壹方面新興企業很難上市融資,另壹方面缺少面向新興企業的資本市場,政府也沒有制定有關商業銀行從事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因此作為主要出資人的大型商業銀行出於自身安全性、盈利性的考慮逐步背離了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的初衷,開始把投資、融資的重點移向了快要上市的中堅型企業,並進行了大量的金融業務,如借貸、商業票據、租賃業務等。1973年第壹次石油危機很快就結束了這次風險投資浪潮。 2.第二次風險投資浪潮(1983—1986年) 此次浪潮是在經歷了兩次石油危機的沖擊後,日本各界逐漸意識到日本產業發展的出,路應該是通過技術革新走節省能源及“輕小化”道路的背景下產生的。日本對暫不能公開上市的盈利性風險企業開展了“店頭”市場(Oven-the-counter market,簡稱OTC)業務,建立了店頭市場的電子報價系統,店頭市場公開基準的降低及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實施,激化了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而此時日本的各大企業正面臨著經營不景氣。所以大型商業銀行為了尋找資金的出路,也為了奠定未來的業務渠道,紛紛轉向風險企業,從而為此次風險投資浪潮的到來創造了壹個適宜的金融環境。 從表2可以看出,在這次浪潮中,風險投資公司的成立仍以大型商業銀行為中心,但也出現了壹些以大企業和國外資本為出資中心的風險投資公司,特別是地方銀行為回避風險也開始積極參與其中。但由於銀行偏好於低風險,所以更願意把資金貸給傳統產業,因而對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受到了較大制約。從表3可以看出,1985至1993年,日本風險投資最主要的投資領域是制造業,占年風險投資額的40%左右,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在這次浪潮中,銀行領導的風險資本有力的支持了日本的電子、計算機產業,尤其是半導體、集成電路技術,使日本在這些產業形成了長期持續領先的優勢。 (二)日本風險投資模式的主要特點及缺陷分析 附屬於大銀行的風險投資公司是日本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特點而形成的風險投資模式。在日本,70%的風險投資是由大型商業銀行參與設立的,其管理層大多是由金融機構委派,因此其性質更接近綜合性金融業的組成部分。而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的主要形式就是銀行貸款,和真正的“投資”還有著實質性的差別。這種單壹的資金來源和間接融資屬性雖然能夠提供比較雄厚的資金,但同時也制約著風險投資機制的發展與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由於風險投資公司只是大型商業銀行的壹個附屑機構,在投資決策上,投資公司經常會受到由大銀行委派的管理層的過多幹預和影響,致使決策程度復雜化,運作比較保守,往往使得風險投資演變成普通投資,背離了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初衷。 第二,銀行的貸款是以資產擔保的形式來取得的,這對於中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就意味著很難取得充足的貸款;要取得非擔保貸款,必須經過“研究與發展型企業育才中心”的高新技術認證,而這壹過程不但程序復雜,而且花費時間長,往往致使企業喪失重要商機。 第三,由於養老基金被禁止用於風險投資,家庭個人具有傳統的儲蓄情結,國外風險投資家很難進入,致使日本的風險投資缺少穩定、相對獨立的資金供應,並可能由於風險資本的高失敗率而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 第四,商業銀行不具備獨自進行風險投資的能力。銀行的社會責任是保持金融穩定、經濟穩定、社會穩定,因此作為商業銀行不能擔負起風險投資的潛在風險。另外,商業銀行受行業性質所限不能培育出風險投資所需的各方面的人才,而且在日本當時的金融制度下,商業銀行也不可能成為獨立的風險投資人。 第五,日本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不暢,商業銀行無法確保風險資本的收回。風險投資從風險企業退出有三種方式:首次公開發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被其他企業兼並收購或股本回購和破產清算。其中IPO是收益最高的退出形式,往往被優先考慮。但是在日本,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卻存在著很大的缺陷:首先,日本二板股票市場不發達,限制了風險投資公司所擁有股份的變現增值,再加上不成熟的私募市場。使風險投資資金缺乏流動性,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就很難形成,其次,由於日本企業之間法人相互持股的資本結構,資本市場幾乎不具備企業控制權轉移的功能,企業並購活動稀少,這就堵死了風險投資退出的另壹條重要渠道。 二、日本商業銀行風險投資的新發展 在1991年泡沫經濟破滅之後,日本經濟至今仍未走出低谷,鑒於美國在1990年前經濟擺脫長期不景氣的過程中,風險企業的快速發展對其貢獻很大,日本社會各界已經認識到發展新興產業是實現經濟轉型、解決就業問題、提高生產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走出低迷的出路之壹,因此自1996年,就把培育風險企業列為各年度政府工作的重點,同時,日本銀行業在飽受泡沫經濟的巨大沖擊,元氣大傷之際,也積極尋求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到1995年已有不少銀行將風險投資列為重要的業務拓展目標。 (壹)商業銀行積極參與風險投資 1.三和銀行制定風險投資培育制度,計劃在1995—2000年5年內對500家企業提供200億日元的融資或投資,其基本原則為: (1)創設對壹家風險企業提供最高1億日元的無擔保特別融資制度,計劃5年間融資150億日元,融資對象以資訊、通訊、環保、流通業等風險投資型企業為主, (2)透過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事業組合直接投資於風險企業。 (3)成立“企業經營支援室”,發掘風險企業及支援風險企業的經營,負責對風險企業經營業績及投資可行性的評估,接受風險企業融資申請案件。 2.富士銀行則設立支援基金,對多媒體、醫療、流通業等行業的風險企業提供投資與融資。1995年8月,富士銀行出資48億日元與富士銀行風險投資公司合資成立投資事業專 內容提要:日本在其特有的經濟體制、社會文化差異的影響下,形成了以商業銀行為主導的風險投資模式,其發展已歷經兩次興衰,目前正處於第三次興盛發展期,商業銀行的主導地位也隨之發生了變化。我國與日本在社會文化及經濟體制、社會結構方面存在著諸多相似之處,日本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的經驗和教訓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關鍵詞:商業銀行,風險投資;日本模式;借鑒 壹、日本商業銀行風險投資模式評述 (壹)日本商業銀行風險投資的歷史回顧 1.第壹次風險投資浪潮(1970—1973年) 20世紀60年代末日本經濟高度增長即將結束,通貨膨脹率大幅下降,大藏省放寬了金融緊縮政策,銀行投資開始活躍,金融界也開始追求“產業結構的知識集約化”經濟。 資料來源:[日]秦信行,上條正夫:《風險金融的多樣化》,日本經濟新聞社,1996年,第34頁。表中所投資數量截至1974年9月。 從表1可以看出,這壹時期成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大多數是以大銀行、證券公司出資為中心成立的。由於這壹期間還沒有適合風險投資存在的環境,壹方面新興企業很難上市融資,另壹方面缺少面向新興企業的資本市場,政府也沒有制定有關商業銀行從事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因此作為主要出資人的大型商業銀行出於自身安全性、盈利性的考慮逐步背離了促進新興產業發展的初衷,開始把投資、融資的重點移向了快要上市的中堅型企業,並進行了大量的金融業務,如借貸、商業票據、租賃業務等。1973年第壹次石油危機很快就結束了這次風險投資浪潮。 2.第二次風險投資浪潮(1983—1986年) 此次浪潮是在經歷了兩次石油危機的沖擊後,日本各界逐漸意識到日本產業發展的出,路應該是通過技術革新走節省能源及“輕小化”道路的背景下產生的。日本對暫不能公開上市的盈利性風險企業開展了“店頭”市場(Oven-the-counter market,簡稱OTC)業務,建立了店頭市場的電子報價系統,店頭市場公開基準的降低及金融自由化政策的實施,激化了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而此時日本的各大企業正面臨著經營不景氣。所以大型商業銀行為了尋找資金的出路,也為了奠定未來的業務渠道,紛紛轉向風險企業,從而為此次風險投資浪潮的到來創造了壹個適宜的金融環境。 從表2可以看出,在這次浪潮中,風險投資公司的成立仍以大型商業銀行為中心,但也出現了壹些以大企業和國外資本為出資中心的風險投資公司,特別是地方銀行為回避風險也開始積極參與其中。但由於銀行偏好於低風險,所以更願意把資金貸給傳統產業,因而對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受到了較大制約。從表3可以看出,1985至1993年,日本風險投資最主要的投資領域是制造業,占年風險投資額的40%左右,但是值得肯定的是,在這次浪潮中,銀行領導的風險資本有力的支持了日本的電子、計算機產業,尤其是半導體、集成電路技術,使日本在這些產業形成了長期持續領先的優勢。 (二)日本風險投資模式的主要特點及缺陷分析 附屬於大銀行的風險投資公司是日本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特點而形成的風險投資模式。在日本,70%的風險投資是由大型商業銀行參與設立的,其管理層大多是由金融機構委派,因此其性質更接近綜合性金融業的組成部分。而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的主要形式就是銀行貸款,和真正的“投資”還有著實質性的差別。這種單壹的資金來源和間接融資屬性雖然能夠提供比較雄厚的資金,但同時也制約著風險投資機制的發展與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由於風險投資公司只是大型商業銀行的壹個附屑機構,在投資決策上,投資公司經常會受到由大銀行委派的管理層的過多幹預和影響,致使決策程度復雜化,運作比較保守,往往使得風險投資演變成普通投資,背離了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初衷。 第二,銀行的貸款是以資產擔保的形式來取得的,這對於中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就意味著很難取得充足的貸款;要取得非擔保貸款,必須經過“研究與發展型企業育才中心”的高新技術認證,而這壹過程不但程序復雜,而且花費時間長,往往致使企業喪失重要商機。 第三,由於養老基金被禁止用於風險投資,家庭個人具有傳統的儲蓄情結,國外風險投資家很難進入,致使日本的風險投資缺少穩定、相對獨立的資金供應,並可能由於風險資本的高失敗率而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 第四,商業銀行不具備獨自進行風險投資的能力。銀行的社會責任是保持金融穩定、經濟穩定、社會穩定,因此作為商業銀行不能擔負起風險投資的潛在風險。另外,商業銀行受行業性質所限不能培育出風險投資所需的各方面的人才,而且在日本當時的金融制度下,商業銀行也不可能成為獨立的風險投資人。 第五,日本的風險投資退出渠道不暢,商業銀行無法確保風險資本的收回。風險投資從風險企業退出有三種方式:首次公開發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被其他企業兼並收購或股本回購和破產清算。其中IPO是收益最高的退出形式,往往被優先考慮。但是在日本,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卻存在著很大的缺陷:首先,日本二板股票市場不發達,限制了風險投資公司所擁有股份的變現增值,再加上不成熟的私募市場。使風險投資資金缺乏流動性,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就很難形成,其次,由於日本企業之間法人相互持股的資本結構,資本市場幾乎不具備企業控制權轉移的功能,企業並購活動稀少,這就堵死了風險投資退出的另壹條重要渠道。 二、日本商業銀行風險投資的新發展 在1991年泡沫經濟破滅之後,日本經濟至今仍未走出低谷,鑒於美國在1990年前經濟擺脫長期不景氣的過程中,風險企業的快速發展對其貢獻很大,日本社會各界已經認識到發展新興產業是實現經濟轉型、解決就業問題、提高生產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走出低迷的出路之壹,因此自1996年,就把培育風險企業列為各年度政府工作的重點,同時,日本銀行業在飽受泡沫經濟的巨大沖擊,元氣大傷之際,也積極尋求開拓新的業務領域,到1995年已有不少銀行將風險投資列為重要的業務拓展目標。 (壹)商業銀行積極參與風險投資 1.三和銀行制定風險投資培育制度,計劃在1995—2000年5年內對500家企業提供200億日元的融資或投資,其基本原則為: (1)創設對壹家風險企業提供最高1億日元的無擔保特別融資制度,計劃5年間融資150億日元,融資對象以資訊、通訊、環保、流通業等風險投資型企業為主, (2)透過風險投資公司的投資事業組合直接投資於風險企業。 (3)成立“企業經營支援室”,發掘風險企業及支援風險企業的經營,負責對風險企業經營業績及投資可行性的評估,接受風險企業融資申請案件。 2.富士銀行則設立支援基金,對多媒體、醫療、流通業等行業的風險企業提供投資與融資。1995年8月,富士銀行出資48億日元與富士銀行風險投資公司合資成立投資事業專 門小組,計劃向200家中小企業投資,原則上對每家企業的投資上限確定為5000萬日元,另外對投資事業專門小組投資的企業提供50億日元的無擔保融資,而且設立業務審查室負責對目標企業的投資和審核。 3.安田信托銀行則於1995年8月開辦“風險企業應收賬款信托”,協助缺乏不動產等擔保品和不易白銀行取得融資的風險企業調度短期周轉資金。 4.日本其他大銀行對風險投資的融資與投資亦很積極,如:住友銀行與多媒體者合資設立“多媒體融資公司”,提供知識產權擔保融資,並與住友金融公司合資設立新的風險投資公司;大和銀行通過它的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於風險企業,每家最高500萬日元,地方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地區性金融機構也相繼投入培育風險企業的行列。 (二)政府大力扶持風險投資 1.設立面向新興企業的證券市場,完善風險投資的進入與退出機制。1999年1月在東京創建了Tokyo Stock Exchange Mothers,2000年6月在大阪創建了Nasdaq Japan市場,地方證券市場也開設了面向風險企業的新興市場,如:名古屋證券市場的“成長企業市場”,福岡證券市場“Q-Board”等,再加上店頭市場的改革,為風險企業迅速上市提供了可能。風險企業能夠實現“IPO”,這是風險投資獲得高回報的最好出路,但並不是所有風險企業都能夠實現“IPO”,為增加風險資金的流動性,還要使風險資金有不同的“出口”,如兼並與收購(M&A),管理層收購(MBO)等,這就需要有壹個成熟的私募市場。為了活化私募市場,日本《產業再生法》規定,在滿足壹定條件下,M&A、MBO等可以享受稅法上的特例,簡化商法要求的手續,並能獲得財政、金融上的支持。同時,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的流通性,1997年8月修訂了證券業協會規則,9月引進了詢價圈購(book building)方式,1998年12月,日本證券協會導人了做市商(market make)制度,這壹制度作為買賣制度被MOTHERS證券市場采用。 2.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風險企業由於其超前性和新興性,即企業評估的困難和沒有實物擔保,銀行很難對其發放大額的貸款,通過政府擔保,如“全國信用保證協會聯合會”的建立,使銀行的風險融資信心得到了增強,在解決了新興企業種子期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3.制定相關法律使風險投資的資金多元化成為可能。1998年實施、2003年修訂的《中小企業等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法》,將作為民法特例的有限責任投資事業組合制度法制化,以便在法律上保證組合成員的有限責任,從而促進了商業銀行作為個體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到2003年末,以此法為基礎已設立了364個投資基金。 可以看出,日本的風險投資模式雖然沒有徹底改變,但是轉型的前景已經明朗,附屬於銀行的風險投資公司的主導地位逐漸被合作模式的風險投資公司所取代,最為突出的表現是商業銀行的擔保性融資開始向投資轉化,這說明有了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商業銀行可以作為壹個獨立的經濟法人按照市場規則自主的參與風險投資,這不僅是商業銀行壹項重要的業務創新,而且是日本經濟制度與組織的壹次重大創新,更重要的是隨著商業銀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的加大,日本的高新技術得到了極大的發展,而日本的風險投資市場的運行機制也日臻完善。 三、日本商業銀行風險投資發展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和日本的金融體制有好多相近之處,都是間接金融占主導地位,商業銀行擁有不斷增長的龐大的儲蓄資金系統,因此日本商業銀行風險投資發展的經驗與教訓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壹)積極推動我國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的意義 1.促進金融制度創新,提高商業銀行的經濟效率 我國傳統金融體制的制度選擇往往是重視安全甚於重視效率。激烈的競爭使得商業銀行在傳統領域內利潤率下降,現實迫使商業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從事風險投資。回顧我國商業銀行近幾年的投資導向的變化歷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了解這壹點:在1992—1995年的經濟增長期,經濟發展對可貸資金的需求量很大,國家對國企改革的政策重點是抓大放小,因此商業銀行紛紛提出“雙大戰略”,加大了對大企業、大行業的信貸投入;在1996年—1998年我國經濟開始軟著陸,買方市場日益顯著,需求約束逐漸增強,好的大企業開始選擇銀行。在這新的市場背景下,商業銀行的信貸投向開始轉移,對個人的住房信貸和高科技含量的中小企業的信貸日益加強,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問題開始受到關註。從提高效率的角度來說,調整信貸結構,參與市場競爭,投資高科技風險產業,這是商業銀行的必然選擇,因為,風險投資壹旦成功,將給商業銀行帶來可觀的利潤。 2.促進高新產業發展,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日本第三次風險投資浪潮的進程表明,在壹國經濟低迷時,需要通過風險投資來突破經濟發展的瓶頸。而目前我國的市場需求增長進入平臺期,人們對未來的經濟信心不足,商業銀行如果能夠進壹步加大對高科技的風險產業的投資,促使高新產業盡快形成規模,那麽將會為國民經濟創造出多個新的經濟增長點。 3.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 進入21世紀以後,世界經濟正加快由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轉變,經濟增長模式從資金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在這壹過程中,我國的商業銀行積極參與風險投資,加大對高科技風險產業的投資力度,對促進我國經濟結構的戰略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戰略轉變,具有及其重要的促進和保證作用。 (二)我國商業銀行從事風險投資面臨的主要問題 1.分業管理體制對商業銀行的嚴格束縛,使商業銀行缺乏金融創新的政策空間 風險投資最大的特點就是以股權方式參與投資,而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下,商業銀行不能直接從事股權投資,這無疑使得商業銀行的金融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制約。 2.缺乏相應的風險控制工具 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首要的壹點就是要控制交易風險,由於投資銀行的業務壹般是場外交易且金額巨大、結算分散、沒有保證金制度和每天結算頭寸制度,因而交易風險比傳統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大得多,同時,由於我國的資本市場不發達,存在諸多缺陷和約束,商業銀行很難在資本市場上從事交易,也缺乏交易所必要的金融工具。因此,創新控制交易風險的金融工具就顯得十分重要。 3.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的成本高 首先是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缺乏風險資本的進入和退出機制,商業銀行很難利用資本市場進行風險投資,而非市場性交易往往會導致經濟上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其次是風險成本很高,由於整個社會信用擔保制度不完善,缺乏優秀的資信評估、貸款信息搜集等中介結構。商業銀行很難通過風險擔保來分散和減少風險。 (三)對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積極參與風險投資的建議 1.政府部門和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我國應借鑒日本政府導向型經濟模式下的技術創新支持體系和法律結構,因為我國現階段的經濟模式與日本戰後的經濟模式相近,而且我國的政府與日本政府都表現出強勢。目前我國已在致力於建立壹種機制,鼓勵社會資金投入高科技領域,並籽出臺支持高科技中小企業發展的指導意見,但就風險貸款而言,中央銀行還應該制定壹些新的政策措施,比如允許商業銀行按市場化利率計息,以充分調動商業銀行進行風險投資的積極性。 2.商業銀行必須以壹個市場投資者身份參與風險投資 日本風險資本產權缺失的壹個重要原因在於組織機構的附屬性,而其附屬性來源於缺少獨立的出資人。只有獨立的出資人,特別是基金組織,才不會對風險資本的各方面權利加以限制,使其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使具有雙向激勵與約束功能的獨立的有限合夥制公司得以形成。這種有限合夥制有效的將資本與專業人才有機的結合起來,明確了責、權、利,可以減輕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在我國,鼓勵商業銀行通過與國內外的投資銀行、大中型企業、優秀的風險投資家及民間資本***同出資組建股份制風險投資公司,從而成為風險投資市場上主要的投資主體,這也是降低商業銀行參與投資的風險和提高業務管理水平最為有效的方式。 3.健全風險資本進入與退出機制 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的這部分資金投入,目的不是對被投資企業經營權的占有和控制,而是盡快收回流動資金並獲得投資回報,因而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就成了風險資本良性循環的關鍵之壹,也是商業銀行參與風險投資的壹個重要保障。我國雖然建立了面向新興企業的“中小企業板市場”,但市場依然缺乏活力,尚需要各個參與方的***同努力。所以我國要盡快完善法制和非法制的內外相互制約的系統,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建成壹個具有多層結構的成熟並有活力的資本市場,從而完善風險投資的進入與退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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