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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的地理環境

日內瓦是許多國際組織的所在地,包括聯合國歐洲總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勞工組織、難民署、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電信聯盟、世界氣象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國際會議聯盟、歐洲核研究中心、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教會協會、互聯網虛擬圖書館、世界經濟論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國際艾滋病協會。

日內瓦是國際聯盟(1920-1946解散)的所在地,最初在威爾遜宮,後遷入萬國宮,此後壹直是聯合國所在地。許多跨國公司,如寶潔、雪蘭諾、Firmenich和Givaudan,都將其歐洲總部設在日內瓦。日內瓦公約是1864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壹系列保護平民和戰爭受害者的國際公約的總稱。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楠特描述了1859年法意對奧戰爭中沙菲利洛戰役的慘狀,以喚起世人對戰時傷病員救護問題的重視,倡導各國建立救護團體。1863紅十字會組織的日內瓦國際會議,希望“中和”傷員和醫護人員。

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12國在日內瓦簽署了《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的日內瓦公約》。《公約》規定了軍事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受傷的士兵不論國籍都應得到接收和護理。上述公約在1906和1929兩次修訂補充,形成了《改善戰時傷者病者待遇日內瓦公約》和《戰俘待遇日內瓦公約》。

1949,12年8月,63個國家的代表在日內瓦舉行的壹次會議上將原來的兩個公約擴大為四個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1號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二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三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

截至1994年底,* * 187個國家和地區以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公約》締約國。該公約被視為國際主義人道主義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約束戰爭和沖突中敵對雙方行為規則的權威性法律文件。中國於1956年加入公約,並對公約作出四項保留:保護國的替代必須得到被保護人母國的同意;戰俘或平民移交他國後,不應免除原拘留國的責任;被占領地區以外的平民也應受到《公約》的保護;戰犯不允許享有戰俘的地位。日內瓦四公約於2004年6月65日生效。

日內瓦公約的兩個附加議定書於1977年6月在日內瓦簽署,並於1978年2月7日生效。在1864日內瓦公約的基礎上,1906、1929和1949日內瓦公約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發展成為1949日內瓦公約,即: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四公約》。1949;* * *正文64條,附件2個,主要內容為:確認在任何情況下敵方雙方傷病員都應得到不加區別的人道待遇的原則;禁止對傷病員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傷害或暴力,特別是禁止謀殺、酷刑、進行生物實驗或故意不給予醫療援助和護理;醫療單位及其建築物、設備和人員不可侵犯,但應有明顯的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和白底紅獅、太陽標誌。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即1949號日內瓦公約第2號;* * *正文63條,附件1,是對海牙公約1907的修訂和補充。它與第10號公約完全相同。1在適用範圍、保護對象、基本原則等方面。,只是結合了海戰的特點,規定了海戰中保護傷病員、醫院船及其人員的特殊原則和規則。公約只適用於船上部隊,日內瓦公約1規定的原則和規則仍然適用於登陸部隊。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即1949的《日內瓦第三公約》;* * *正文143,附件5個,是對1929同名公約的修訂和補充。它擴大了公約的適用範圍和保護對象。主要內容有:戰俘受敵國管轄,而不是受俘虜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的管轄,所以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給予他人道的待遇和保護;戰俘的個人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外,仍應由戰俘保管;囚犯的住宿、食物和保健應得到保障;戰俘可以被拘留,但除非受到刑事和紀律制裁;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和侮辱性的勞動;戰爭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拖延;戰俘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放棄《公約》賦予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在對壹個人的戰俘地位有疑問的情況下,在主管法院作出決定之前,他應享有本公約的保護。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公約》,即1949號日內瓦公約第4號。* * *正文159,附件3。1899的第2號海牙公約和1907的第4號海牙公約(見海牙公約)的附件中只有壹些關於保護平民的零散規定。該公約是對這些規定的補充和發展。其主要內容是:處於沖突壹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被允許安全離境和確保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和村莊;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體罰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習俗應受到尊重;禁止集體懲罰和劫持人質。

上述四項公約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等61個國家於1949年8月在日內瓦簽署,並於1950、10、21年8月生效。截至8月,1994,* * 187個國家和地區通過批準、加入或通知繼承成為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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