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在於,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固有的,人人平等享有,而身份權因人而異。人格權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身份權的取得可能需要特定行為的實施,也可能因為特定行為而喪失;人格權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而身份權的主體僅限於自然人。所以榮譽權就是身份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