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嫌疑人已被逮捕,嫌疑人拒不承認偷了他的贓物。如果有其他證據,可以定罪量刑。如果嫌疑人涉嫌盜竊,不認罪,法院可以根據證據定罪量刑。不認罪是指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不會強制判刑加重犯罪。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而不動產上可以脫離不動產的附著物,如地裏的莊稼、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此外,電、氣等能源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是指法定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以其認為不被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處理人發現的方法,秘密取走財產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主體的變更是本罪變更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原刑法規定,已滿l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部法律廢除了這壹條款;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綜上,盜竊方拒不承認的,被盜方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將依法進行調查。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盜竊,即使小偷不承認,公安機關也可以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
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如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在審判階段,法院作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