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即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夫妻離婚或壹方配偶死亡這壹特定時期內,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下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壹)工資、獎金以及用工資、獎金購買的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無論夫妻雙方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不影響他們的財產權。
②經營活動收入。無論夫妻壹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股份、個人等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好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因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知識產權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無論權利人為壹方還是夫妻雙方,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因繼承或贈與而獲得的財產。無論繼承人或受贈人是壹方還是夫妻雙方,因繼承和受贈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的財產歸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所有。
(5)其他* * *全部財產。這是指對不符合上述規定,但應屬於夫妻的其他財產的壹般規定。如夫妻壹方或雙方的債權和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