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入戶條件,都來看看吧
印發關於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幹意見的通知(穗府[2003]7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穗府[2003]72號
印發關於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幹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單位:
《關於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幹意見》及其附件《廣州市人口準入基本條件》業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計委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六日
關於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的若幹意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確保可持續發展戰略、城市化戰略的實施,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家、省人口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現就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壹、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
(壹)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常住人口總量控制與結構優化相結合的人口綜合調控體制,實行人口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調控常住人口管理辦法,確保完成市人口發展規劃確定的常住人口、戶籍人口總量與結構調控目標。
(二)建立有利於提高人口質量和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的人口質量目標監控評價體系。
(三)規範常住人口的調控和管理行為。
二、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原則
(壹)按照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堅持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以人口發展規劃與年度人口計劃統籌和指導人口調控管理工作。
(二)繼續實行合理調控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和促進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政策。
(三)實行按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口和人口、就業與社會保障相協調發展的原則。
三、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
(壹)改革我市農業戶口人口就地“農轉非”的管理辦法。
1.取消“農轉非”人口控制計劃,全市只確定農業戶口人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口的指導性總量指標。
2.將我市農業戶口人口“農轉非”管理權從市下放到區,由區各有關部門按市統壹的規定辦理。
3.將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內和“城中村”內的我市農業戶口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即城鎮居民戶口,下同),按城市居民進行管理。
4.對不屬於街道辦事處和“城中村”範圍內的農業戶口人口,其土地被征用後,區有關部門應當為他們辦理征地“農轉非”手續。土地已被征用,當時未辦理征地“農轉非”手續,現仍為我市農業戶口的人口,應當為他們補辦征地“農轉非”手續。
5.加快我市農村人口向城鎮集聚和非農產業轉移。對從事非農產業或與非農業戶口家庭成員在城鎮***同居住生活的我市農業戶口人口,在就業(創業)、繳納社會保險(納稅)、學歷、技能、居住、生活等方面達到壹定條件的,根據自願的原則,準予辦理就地“農轉非”手續。具體條件和實施辦法由市計劃、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二)改革現行的人口增長調控管理辦法,采用人口準入條件與年度人口計劃安排相結合的調控常住人口管理辦法,形成人口發展規劃、年度人口計劃與人口準入條件相協調、平衡的機制,建立規範、統壹的全市常住人口準入條件政策體系。
1.以全市常住人口準入條件取代現行的入戶政策和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政策。
全市常住人口準入條件根據市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由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和人口準入補充條件組成。
人口準入基本條件是準予登記、遷入我市常住戶口的擬準入人員必須達到的條件,包括擬準入人員在年齡、婚齡、文化程度(學歷、學位)、職業能力(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納稅額、居住和就業情況等方面的具體政策規定,以及確定人口準入補充條件的設置範圍和基本項目等內容。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由市計劃部門牽頭會同市各有關部門,根據我市人口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公布實施。我市具體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詳見附件《廣州市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人口準入補充條件,是對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的具體補充,包括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結婚的具體年限,以及畢業學校、專業、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工種(崗位)的目錄等內容。人口準入補充條件,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會同市計劃、公安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計劃安排和人口準入基本條件的要求制定後,統壹由市計劃、公安、人口計生、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聯合公布實施。
2.對經批準登記、遷入我市常住戶口的人員,各地區、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或類似增容費的費用。
3.市外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登記、遷入我市非農業戶口,實行相同的人口準入條件政策。
4.對補充吸收類常住人口,由市計劃部門會同各有關部門,按照總量嚴格控制的原則,實行年度人口計劃指標定量控制的管理辦法。
中央及省屬駐穗單位特殊工種異地招工和從系統內調配單位需要的非本市城鎮居民戶口的特殊技能人員或特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招收非本市市區生源大專以下學歷應屆畢業生的渠道繼續保留,納入補充吸收類常住人口管理,暫實行準入條件加年度人口計劃指標的管理方式,總量嚴格控制,今後視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再作適當調整。
5.今後經批準登記、遷入我市常住戶口的人員,須同時達到市政府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和市計劃等有關部門聯合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
取消僑匯購房入戶我市的有關規定;從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停止受理申辦廣州市藍印戶口手續,並妥善處理有關遺留問題。市計劃部門應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解決好新舊政策的銜接、過渡問題,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凡計劃外生育未經處理、末交清社會撫養費、應落實節育措施未按規定落實,以及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處理後未滿5年的人員,暫不予辦理登記、遷入我市常住戶口。
(三)改革現行的人口遷移審批制度,規範登記、核準和審批工作行為,公開辦事程序及結果,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實施有利於提高遷入人口質量和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的政策,實行各種有利於吸引人才的管理辦法。
1.實行直接申報制度。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國家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以及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均可直接向各有關部門申請本單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準入條件的人員來我市就業入戶。
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駐穗辦事機構,申請本單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準入條件的人員來我市就業入戶,可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2.放寬設立集體戶口的條件。凡擁有產權屬本單位所有的辦麽場所,職工人數超過20人並能為員工提供合法集體住所的單位,均可向公安部門申請設立可辦理市內戶口遷移的集體戶口。
3.試行彈性就業入戶政策。本著自願協商的原則,對在事業單位、企業、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駐穗辦事機構就業,且符合我市人才引進類人口準入條件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可實行先就業和辦理IC卡暫住證,再申辦入戶的辦法。
(五)改革戶籍人口存量的調控管理政策。
1.鼓勵我市常住戶口人員到外地就業、生活和學習。從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對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生活和學習的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或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根據本人意願,其戶口可自由遷入、遷出或註銷、重新登記。
2.規範戶口市內遷移政策,減少人戶分離現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含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不包括具有我市的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的人員或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本著自願和人戶不分離的原則,具有結婚遷移、有合法固定住所遷移、與直系親屬***同居住遷移、因就業單位變更集體戶口遷移等合法理由的,準予戶口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自由遷移。對經批準遷入我市非農業戶口的人員,其戶口可遷入單位集體戶,也可遷入家庭戶。
(六)加強人口的信息化、規範化、壹體化管理。
1.在建設覆蓋鄉鎮、街道、部門、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在內的出租屋非戶籍人員管理網絡信息系統的同時,建設覆蓋各有關部門的戶籍人口遷移管理信息系統,2年內全面實現人員入戶的網絡化、電子化、智能化管理。戶籍人口遷移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由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市公安部門和市統計部門牽頭會同各有關部門負責。
2.進壹步完善我市戶籍人口遷移的規範化、壹體化管理辦法:規範、簡化入戶程序。將《進入廣州市區入戶指標卡》和《申領戶口<準予遷入證明>情況登記表》合並為《廣州市區入戶卡》,使入戶人員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申領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和辦理入戶復核手續的程序合二為壹具體辦法由市計劃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制定。
(七)加強人口管理法制建設。逐步健全常住人口綜合調控管理的法規體系,不斷完善地方性人口法規和政府規章,按照依法行政的需要,適時出臺《廣州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規定》。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
改革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有利於我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城市化戰略,有利於優化我市投資環境和治安環境。各級組織、宣傳、計劃、公安、人口計生、人事、勞動保障、民政、財政、建設、規劃)國土房管、教育、衛生、統計等有關部門要相配合;各爺其責,形成合力。發揮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的常住人口遷移監督復核職能,完善常住人口調控管理的制約機制。建立由市計劃部門牽頭的常住人口調控管理政策措施協商和會簽制度,形成常住人口調控管理綜合協調機制,使我市常住人口調控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本意見從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增城市、從化市可根據自身的經濟、社會、人口發展狀況,參照本意見制訂實施意見。
附件:廣州市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附件
廣州市人口準人基本條件
壹、新生嬰兒登記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2項條件的新生嬰兒,準予登記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即城鎮居民戶口,下同):
(壹)父母親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屬計劃內新出生的,父母親雙方或壹方常住戶口在本市。
2.屬計劃外新出生的,父母親雙方或母親壹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父母親已接受計劃外生育處理。
二、被收養人登記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被收養人,準予登記、遷入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
(壹)收養人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收養人有本市常住戶口。
(三)取得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收養登記證。
三、恢復戶口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恢復戶口人員,準予恢復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參軍復退回本市。
2.到外地就讀大中專、技工學校畢業、退學、休學回本市。
3。勞改釋放、解除勞教或少管後回本市。
4.出國、出境後回本市。
5.歸國華僑、港澳臺同胞回本市定居。
6.持戶口遷移證件或遺失戶口遷移證件在遷入地未入戶回本市。
7.從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到國內外其他地方就業、學習、生活後回本市。
四、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壹)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人才,準予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壹次性或分批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戶實行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來本市創業或被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以及社會保險納入我市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部門管理的依法登記的企業、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駐穗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單位)正式錄(聘)用(包括調任、轉任,下同)或招用,按規定辦理錄(聘)用手續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以及國內外學術、科學技術帶頭人。
(2)擁有屬於自主知識產權並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者專有技術的人才。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4)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或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5)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或出國留學並在國外取得博士學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才。
(6)具有國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不包括助理級執業資格,下同)或在國外取得碩士學位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7)經批準調任、轉任到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正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
(8)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引進的其他高級人才。
(二)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人才,屬於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準予人才本人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已婚的夫妻雙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戶口的人才,夫妻雙方均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準予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來本市創業或被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正式錄(聘)用或招用,按規定辦理了錄(聘)用手續或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和辦理了繳納社會保險的手續。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並有學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同時具有相關專業的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並有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並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學專業、所畢業學校、所擁有的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等符合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目錄。
五、政策性安置調配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轉業幹部來本市安置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來本市安置政策規定的復員幹部、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士官,準予其本人登記本市非農業戶口。
(三)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幹部家屬隨軍來本市政策規定的隨軍家屬,準予其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四)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省、市政府關於軍隊離退休幹部移交本市管理政策規定的軍隊離退休幹部,準予其本人及隨遷家屬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五)省、市政府文件明確規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員,準予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六、家庭團聚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壹)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投靠配偶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1.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配偶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配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資格、研究生學歷並有博士學位、研究生學歷並有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
(2)配偶在本市3年內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
(3)配偶具有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並有學士學位,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或具有高級職業資格、技師資格,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2年)。
(4)配偶領有市殘聯核發的《廣州市殘疾證》或區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廣州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證》或市總工會核發的《廣州市特困職工證》,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2年)。
(5)夫妻雙方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的。
(6)男方年齡超過60周歲或女方年齡超過55周歲,另壹方年齡超過30周歲,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1年)。
(7)對不符合本條第(1)至第(6)款條件的其他投靠配偶人員,夫妻雙方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5年)。
(二)母親常住戶口在市外,父親常住戶口在本市的計劃外出生的投靠父親的未成年小孩,其父母親均達到晚婚年齡後的結婚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年限(最低不低於5年)的,準予其遷入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投靠子女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
1.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夫妻有壹方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是鰥寡人員,來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子女的。
2.男性年齡超過60周歲、女性年齡超過55周歲的非鰥寡人員,身邊無子女,所有子女的常住戶口均在本市,在本市連續居住的年限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入戶的連續居住年限(最低不低於2年)。
(四)屬於解決歷史遺留的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隨父入戶的人員,其解決夫妻分居和未成年小孩隨父入戶的條件達到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的,準予其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七、納稅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非本市常住戶口人員,準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創業)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達到3年。
(三)在本市3年內個人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0萬元。
八、農遷農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2項條件的投靠配偶的農業戶口人員,準予其遷入本市農業戶口:
(壹)配偶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配偶具有本市農業戶口。
九、補充吸收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有關人員,準予登記、遷入本市非農業戶口或農業戶口:
(壹)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以上學歷,並有中級職業資格,在本市就業和繳納社會保險達到5年,年齡在30周歲以下,所擁有的職業資格、所從事的工種(崗位)等符合市公布實施的人口準入補充條件規定的可給予申請入戶的有關目錄,有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聘)用或企業招用簽訂了勞動合同並辦理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的未婚的特殊技能人員。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在國家機關從事特殊性、艱苦性、危險性、保密性強的工作的特殊崗位從業人員。
3.被評為“廣州市十佳外來青年員工”的人員。
4.符合本市投親靠友來本市入戶和落實政策回本市入戶政策規定的人員。
5.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來本市的人員或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員和特殊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本市年度人口計劃指標。
十、辦理不可市內遷移的非農業集體戶口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
(壹)對同時具備下列4項條件的學生,準予其遷入學校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招收的屬於全日制普通學歷教育的非廣東省常住戶口學生。
3.有本市市級以上計劃部門的招生計劃。
4.經本市市級以上招生部門辦理錄取手續。
(二)對同時具備下列3項條件的駐穗辦人員,準予其本人遷入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駐穗辦正式工作人員。
3.有市政府批準的駐穗辦工作人員入戶計劃指標。
十壹、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就地“農轉非”,按我市有關就地“農轉非”政策執行。
已有我市藍印戶口的人員,其戶口轉辦為本市非農業戶口,仍按原藍印戶口管理規定執行。
對符合原僑匯購房入戶規定,並有年度人口機械增長計劃指標的擬入戶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十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人員,其解決夫妻分居的結婚年限相應延長5年。
十三、本文件所規定的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同擁有房地產權、已領取或暫未領取市國土房管部門核發的《廣州市房地產證》或《房地產權證》的固定住所,合法承租的有壹定期限的住所,政府或用人單位(學校)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
本文件所規定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包括具有本市農業戶口、全民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具有不可市內遷移的本市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已退休人員以及在本市參加了房改擁有房改房人員,僑匯購房入戶人員,不包括具有本市的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的在校學生、畢業後暫未將戶口從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中遷離的人員、駐穗辦非農業集體戶口的駐穗辦工作人員。
本文件所規定來本市創業是指在本市進行工商和稅務註冊登記的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投資者或合夥人。
本文件所規定的“……以上學歷(學位、職務)”均含本學歷(學位、職務),“……市級以上”含市級,“……周歲以下”含本周歲。
十四、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和納稅等的年限。有合法證明材料的,在本文件實施之前的年限予以認可。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暫不包括繳納醫療保險年限。
廣州市入戶的條件和途徑是什麽?
問:廣州市入戶的條件和途徑是什麽?
答:根據廣州市政府穗府[1999]35號文的規定,廣州市公安戶政部門當前審批入戶的條件和範圍:
(壹)凡戶口在外地的未成年小孩(18歲以下),其父母壹方或雙方是廣州市常住戶口居民的,均可申請來市隨父或隨母入戶。如父母身邊無子女年齡為18歲以上的,可允許壹名未婚成年子女申請來市入戶。
(二)申請夫妻投靠入戶婚齡達10年以上的(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延長10年審批,符合條件的可壹同申請未成年小孩隨遷)。
(三)丈夫原是廣州市戶口,因故死亡後,其妻及子女要求來市投靠男方父母或仍居住在原丈夫在廣州市購買的合法房屋(包括租賃市房管部門的公房的,其未成年子女(18歲以下)可申請來市入戶,其妻達到當年審批夫妻投靠入戶年限的(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可準予其妻來入戶。
(四)男方60歲,女方55歲以上申請投靠子女(子女需均在廣州市)入戶的;喪偶老人,男方60歲,女方55歲以上,廣州市有子女可準予入戶,不受外地有無子女的限制;老年夫妻,男方60歲,女方55歲以上,夫妻雙方或壹方原屬廣州市居民,因歷史原因或工作調動等原因遷出廣州市的,現在廣州有子女及居住條件的,可準予其入戶,不受外地有無子女的限制。
(五)老人再婚來市投靠配偶申請入戶男方60歲,女方55歲可準予入戶,如再婚老人中女方年齡達到30歲以上的,按男方60-65歲的,婚齡5年;男方65-70歲的,婚齡3年;男方70歲以上的,婚齡1年為界準予入戶,但再婚後符合計生政策生育有小孩的不受上述婚齡界線限制。
(六)符合收養條件被收養的棄嬰(包括被收養小孩戶口在外地,申請投靠父或母來市入戶的)。
(七)符合隨軍條件,申請來市入戶的。
(八)婚遷入農業戶口的(包括夫妻均為農業戶口和夫妻中外地壹方屬農業戶口,廣州地壹方已征地轉居,且廣州市壹方父母中有壹個是農業戶口的)。
(九)屬重病、重殘、特困戶家屬申請來市入戶的,具體包括:
(1) 夫妻壹方患有癌癥或其他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2) 夫妻壹方患有壹、二級以上殘疾且結婚登記5年以上的;
(3) 經民政部門或市總工會確定為特困家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