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56小時以上專業教育培訓機構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法規,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操作人員安全合理使用農藥。
2.具有不少於30平方米的經營場所和不少於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和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3.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應當有通風、消防、防中毒等設施,並有與所經營的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臺等展示設施和設備。
4、有可追溯的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記錄農藥購買、儲存和銷售電子賬目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儲存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業務人員教育或培訓證明;
4.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的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和照片;
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6、相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7.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聲明;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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