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規定,海關應當收集能夠反映企業進出口信用狀況的下列信息,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1.企業在海關的註冊信息;
2.企業進出口業務信息;
3.AEO互認信息;
4.企業在其他管理部門的信息;
5.與企業進出口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布下列企業信用信息:
1.企業在海關的註冊信息;
2.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3.企業行政處罰信息;
4.其他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海關公示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期限為5年。海關應當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方式。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條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
1.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為;
2.非報關企業1年度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次數超過上壹年度報關單、出入境備案清單等相關單證總票數的千分之壹,兩次以上違法行為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超過1萬元,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1萬元;
1年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報關企業數量超過上壹年度報關出入境備案清單總票數的0.5%,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累計金額超過1萬元;
3.未繳納稅款和罰款的;
4.上季度報關差錯率比同期全國平均報關差錯率高出1倍以上;
5.經實地查看,確認企業註冊信息不準確,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系;
6.被海關依法暫停報關業務;
7 .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拒絕配合海關調查的;
8.假借海關或其他企業的名義獲取不正當利益;
9.弄虛作假或者偽造企業信用信息的;
10.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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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