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離職的原因是“薪資”、“個人發展”、“工作環境”還是“人際關系”,都不要忘記離職的壹個關鍵點——離職要“完美”,這樣妳才能在沒有金錢糾紛或恩怨的情況下離職,讓妳的前雇主欣賞妳的職業成熟度。
主動辭職要提前幾天通知公司?
30天/3天(* *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期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註:員工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其辭職申請或不批準其辭職申請。但是員工在主張權利的時候,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了辭職申請,比如保留領導簽字或者快遞回執,郵寄信函回執等等。如果證據齊全,30天後,員工有權離職;如果公司逾期不辦,需要賠償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未提前通知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註:勞動者因單位過錯提出解除合同時,最好在辭職通知中列明單位的過錯內容,否則可視為第37條的解除。
辭職中“金錢之爭”的快速問答頻道
培訓費用
問:公司資助了我的培訓,並簽署了培訓協議。離職後該不該把這筆培訓費還給公司?
答:員工與公司有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離職時應向公司賠償,但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公司實際提供的培訓費用。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違反合同的競業限制責任
問:我和公司簽了競業限制協議,現在要從公司辭職,但是公司要我支付違約金,並且告訴我以後再也不能從事同行業工作。公司能做到嗎?
答:如果公司沒有在競業限制期內給妳經濟補償,那麽妳就不用賠償公司所謂的違約金。而且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24條: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到與本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獎金問題
問:如果我在公司發年終獎之前離職,公司有權利不給我年終獎嗎?
答:如果在勞資雙方的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有年終獎,並且規定了年終獎對應的年份,那麽完成這壹年後離職的員工應該有年終獎。有些企業是沒有年終獎的,但是會有季度或者年度的其他獎勵,比如根據績效考核,這和年終獎性質不同,不能簡單的認為是年終獎。要看具體情況。
補充福利
問:我離職了,公司要求我以現金形式向公司補繳補充公積金和補充醫療保險。這合法嗎?
答:補充公積金、補充醫療保險、住房分配、培訓等都不是國家強制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員工的這些福利由企業自己決定。為了留住人才,給予這些待遇,企業可以設置壹些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如果要求員工離職時返還給予的待遇,企業應與員工有明確約定或有合法有效的內部規章制度。
帶薪年假
問:5438年6月+10月離職,但已休完全年所有帶薪年假。公司讓我把多出來的年假兌換成錢“還”。這合法嗎?年假要折合成工資的比例是多少?
答:帶薪休假有兩種,壹種是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壹種是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年休假之外給予員工的年休假。前者具有法律強制力,後者具有企業自主權。前法有明確規定。如果員工離職時休了不屬於自己的年假,企業無權要求員工返還給企業,員工也不需要把錢返還給企業。對於後者,企業可以根據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或者自己的規章制度來決定怎麽做。如果有明確的協議或規定要求員工向企業返還年休假,員工應按照協議或規定執行。
醫療索賠
問:我的公司為員工購買了商業醫療保險。離職時有4000多元的醫藥費沒有報銷,但這筆費用是在職時發生的。我有權利要求公司報銷這筆費用嗎?
答:商業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理賠。妳只需要按照商業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材料就可以獲得理賠,與公司無關。妳已經提交了理賠材料,如果在理賠範圍內,保險公司應該會給妳理賠金額。
離職證明包含哪些要素?
離職證明包含的要素: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日期、崗位、工作年限。
比如,本市對本市戶籍勞動者采取勞動手冊管理的,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要在勞動手冊上做好用工記錄,並出具離職單。這裏的退單其實就是壹種離職證明。
外省市登記的勞動者沒有勞動手冊,離職時只需出具離職證明。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要求,格式條款應當記載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崗位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社保和公積金轉移
社保同城轉移:社保(含醫保)同城轉移比較簡單。繳納最後壹個月的社會保險後,用人單位肯定會轉出,否則用人單位會多交社會保險,造成自己的損失。社保轉出後可以轉入新公司。這些操作都可以在社保網上完成。由於社保下個月到期,剛離職的員工不要對社保的轉移過於焦慮。可能上壹家公司還需要給妳交社保,所以他們不能馬上轉出。具體時間可以在人事確認下調到最好最後壹個單位,做到心中有數。
社保異地轉移:離職後離開本地工作的員工,會面臨社保無法套現,只能異地轉移的問題。因此,員工在新城區開始繳納社會保險時,可以到所在縣的當地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有些離職後想馬上離開當地的員工會面臨壹個困難:比如上海的社保是上個月的,下個月交,所以員工離職時往往要交壹個月的社保。此時無法完成社會保險轉移手續,需要壹到兩個月才能* *。如果遇到這種困境,建議員工暫時不要急於轉崗。因為* *沒有期限,以後會有大把的時間* *的。其次,即使* *容易轉移手續,職工也不會在新城市退休,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也沒有明顯差別。再次,國家已經開始解決省市之間的社會保險信息查詢問題。也許再過幾年,* *的手續就可以簡化,不用去調動地了。
公積金轉移:住房公積金轉移相對復雜。因為住房公積金是有個人賬戶的,所以首先職工要明確自己的個人賬戶。查詢方式有兩種:壹是詢問上壹個單位的人員,二是攜帶本人身份到區縣公積金利用中心進行查詢。員工離職時,最好提前向人事部門詢問自己的公積金賬號。
其次,公積金涉及到戶口轉移。如果離職員工即將到新單位,最好把新單位的名稱和單位公積金的賬號留給上壹個單位的人員,這樣他們交完上個月的公積金後就可以直接把賬號轉到新單位。員工也要及時關註自己的賬戶轉移。壹旦調到新單位,要及時通知新單位的人員,開始正常發放工資。
因為住房公積金的主要功能是買房貸款,而公積金貸款有最近半年正常繳存的要求。所以,如果員工想在半年內買房,最好小心跳槽。如果壹定要跳,壹定要監督上壹個單位的轉賬和新單位的及時支付。否則,壹旦逾期壹個月,正常還款期重新計算,貸款要經過繁瑣的復議,費時費力。
如果離開本地,到外地工作,職工可以到各區縣使用中心註銷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余額,比較簡單。
簽署要約時應註意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簽訂前必須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辦理。所謂要約,本質上就是要約。《合同法》第14條明確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公司向應聘者發出要約,意味著希望與應聘者訂立勞動合同。
紙質要約是最可靠的形式。當然,紙質要約的要求除了可以確認雙方確認的合同條款、薪資待遇等信息外,還要有可靠的蓋章或簽名。如果最好有公司印章,如果只是簽字,需要確認簽字人的身份是否能代表公司。
印章和簽名的真實性也需要確認。如果不確定,可以保留公司發的快遞或郵件的信封,證明這個信息是申請公司發的。
電子郵件的特點是方便快捷。但容易被修改,其真實性容易在仲裁訴訟中被對方質疑。為了避免這個問題,首先我建議妳在收到郵件通知的時候,讓對方使用公司郵箱發送。此公司電子郵件地址必須以公司網站為後綴。如果通知是用非公司郵箱發的,很難說明這個郵箱代表這個公司。其次,妳最好自己從新浪、網易等第三方郵箱服務商那裏收到通知。因為第三方郵箱服務商的系統是個人無法更改的。妳可以用這個特征來證明妳的證據是真實有效的。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不得撤銷: (壹)要約人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好準備。”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壹)假借惡意協商訂立合同的;(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三)有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
簽訂新勞動合同的註意事項
註:空白(空白)勞動合同無效;未經雙方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必須壹式兩份,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個人留存。
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蓋章才能生效。但是,雇主和雇員都必須小心,未簽字的勞動合同是否可以在另壹方手中簽字蓋章。比如有的員工入職時簽了勞動合同,單位卻沒有蓋章。他不認為這是簽署。但是單位拿了份額之後,隨時隨地都可以蓋章。即使員工本人的復印件從未被公司蓋章,也不影響合同在公司手中的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持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的交付辦理簽收手續。
簽訂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就期限、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可以隨意寫工作地點嗎?
問: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可以空白或者寫“中國大陸”嗎?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工作地點。該規定的目的在於明確雙方勞動關系履行的地點,避免雙方因對工作場所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矛盾。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為中國大陸,這是壹種模糊的約定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妳可以把合同實際履行的地點作為妳的工作地點。如果公司要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變更勞動合同,應該征得員工的同意。
拿不到勞動合同原件怎麽辦?
問: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既沒有法人簽字,也沒有公章,只有我當時老板的簽字。最糟糕的是公司簽完之後沒有給我壹份合同原件,我目前只有壹份復印件。如何才能與公司建立事實勞動關系?
答:壹般情況下,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系最重要的依據。勞動合同是公司和員工雙方簽訂的法律文件,是指雙方相互承認對方是勞動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主體。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規定,在沒有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只要有以下三種情況,員工就與本公司發生勞動關系: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並有利於勞動者。
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壹般來說,實踐中最有效的就是根據業務來判斷。妳可以用工作中的壹些信息作為證據,證明妳是在為本單位提供勞動。比如:商務合同、購貨合同、名片等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