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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互聯網金融合規化

從法律角度對《指導意見》重點內容逐條解讀:

壹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金融。互聯網金融本質的確定是對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如問題的本質沒有搞清楚,就進行分析及模型的建立,然後得出結論,這樣就會導致關系混亂,誤入歧途。

二是厘清了互聯網金融及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定義及內涵和外延。這對制定相關規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指導意見》 對“網絡借貸”的定義是采取了分類方法,而且明確了法律性質,進而指出了相應調整的法律規定。如:《意見》規定了網絡借貸壹類是“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這就意味著這類平臺首先是受立法和司法監管,充分發揮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降低監管成本,在立法和司法監管不了的,再利用行政監管,即銀監會的監管。另壹類是“網絡小額貸款”。此含義是指“互聯網企業”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但是不能本身進行貸款,要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小額貸款,而且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並受銀監會監管。從其定義已經明確了“網絡借貸”的兩類模式:壹類是信息平臺,從事信息中介服務;另壹類是小額貸款公司式的平臺,此平臺實質就是小額貸款公司。這兩類接受銀監會的監管。

三是明確規定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這就意味著,信托機構不能通過互聯網就能夠不遵守已成立的法律制度。《指導意見》還特別強調要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四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業務模式。《意見》中明確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模式是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業務模式。

五是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的意義和作用。《指導意見》中肯定了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

六是明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尤其給與了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融資平臺、金融產品銷售平臺的合法地位,還有支持金融機構建立互聯網金融平臺。

七是明確了依法創新。《指導意見》從保護和堅決打擊兩個層面促進互聯網金融的法治化。如強調了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金融平臺。這是對壹直以來壹些不法分子打著創新的旗號對現有的法律制度的漠視和突破禁止性法律規定的有力回應。

八是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協同發展,尤其提出了保險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這意味著未來將從制度層面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要充分利用保險業的特點來消解創新中的風險。與保險合作和與擔保機構合作不同,保險是消解風險,擔保是轉移風險。

九是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理念與原則。《指導意見》按現有的分業監管進行的相應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進行監管。

十是明確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管責任和監管對象。如,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壹是明確了存管機構是銀行金融機構和審計。如“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該規定是對消費者的財產權的保護進行的規定,通過此措施防止互聯網金融對投資者的財產構成欺詐性地剝奪。

十二是從完善有關財稅政策堅持和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方面為促進互聯網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尤其對提出從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的角度對創新的保護和激勵,還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

十三是充分體現了2008年危機後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行為監管的監管理念。這壹理念非常適合互聯網企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如網絡借貸、眾籌不是金融機構,既不形成資產業務也不形成負債業務,只是提供信息服務,因此用審慎性的監管方法是不適應的;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同樣也不適用,傳統的保護性監管存款保險制度並不包括互聯網金融的各主體,最後貸款人制度是央行對商業銀行進行貸款的制度,更沒有對互聯網金融的主體,因此這些制度都不適用於互聯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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