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清晰的趨勢是,涉案產品已從勞動密集型產品向高科技產品延伸,近年來電子信息、通訊、生物等高科技產品的貿易摩擦在增多,同時,在人民幣匯率、知識產權、政府補貼、企業社會責任、服務業開放等方面的摩擦也日益增多。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傳統保護手段仍被頻繁應用的同時,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知識產權保護、勞工標準等貿易壁壘花樣不斷翻新,應用範圍更加廣泛。
愈演愈烈的貿易摩擦,或許也是我國成為國際貿易第壹大國所必須支付的代價。美國完全無視中國20多年來市場經濟改革取得的巨大成就,堅持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美國的國會始終在大力推動對中國貿易制裁的法案;並通過世貿組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中國施壓。在歐洲,歐盟的“綠皮書”出臺後,原先積壓的與我國有關的壹些摩擦申訴案件也在集中“浮出水面”。
但是,當前我國企業對國際貿易摩擦案件應訴率卻很低,除部分案件涉及企業少和金額小的因素之外,關鍵是應訴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及精力太多,且結果難以預測。目前,歐盟、加拿大反傾銷反補貼案件應訴費用約需10余萬美元,美國“兩反”案件應訴費更高達20萬美元左右。還有,歐盟等國的反傾銷調查制度非常復雜,如歐盟在做出反傾銷措施的終裁決定後,反傾銷程序進入5年的征稅期,期間還要接受各種名目繁多的反傾銷調查,通常表現為對終裁決定進行臨時復審調查、反吸收調查、反規避調查、退稅調查等。
那麽,我們該如何積極有效應對貿易摩擦呢?筆者以為,對企業來說,首先必須積極主動應訴,爭取申訴方實地核查,並用證據駁回外國反傾銷反補貼的指控,才有可能取得裁決的勝利,而消極逃避或簡單應付只能換來被征收高額稅率的結果。其次,企業應聯合出口國所涉利益群體,***同抗辯。壹般來說,進口國的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最終用戶都不希望對出口方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因為壹旦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意味著他們的成本將會直接或間接地增加。我國企業可以有效地聯合這些利益群體,***同提出抗辯,對出口國調查機關構成壓力,甚至可以影響到最終的裁決結果。在國外設立分公司是規避貿易摩擦、應對貿易壁壘的有效途徑。因此,有實力的企業應積極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直接利用當地的資源生產、銷售,以繞開日益頻發的貿易壁壘。
政府部門可做的事也不少。最要緊的,是及時全面清理和調整各項補貼政策和優惠政策,劃分出哪些是禁止性補貼,哪些是可申訴補貼和不可申訴補貼,並尋找到壹條補貼的有效途徑,規範操作程序,在實現對外貿實體經濟發展扶持的同時,盡量避免貿易摩擦。另外,對違反世貿組織有關規則的,相關部門應迅速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我們理應好好使用WTO的壹些仲裁規則、反訴訟規則,在WTO的規則下解決爭端。鑒於技術性貿易壁壘已成為制約我國貿易發展的首要非關稅壁壘,我國應積極采取有效的技術性貿易保護措施,化被動為主動,制約外國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的歧視。
當然,建立國際貿易摩擦監測預警機制意義重大。監測預警機制既包括對我國相關產業市場狀況的監測,也包括對出口國相關產業市場狀況的監測。政府可以對重點行業、重點產品、重點國家(地區)市場狀況、法律、政策、規則和指令等變化,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提高國內企業的快速反應能力,實現應訴工作前置化。政府相關部門尤其應積極幫助企業掌握國際貿易“遊戲規則”。商務、稅務、海關、商檢、外匯以及各金融機構要利用自身的優勢,積極幫助企業搜集主要國際貿易國的法律法規,引導企業遵守國際貿易慣例,促使企業熟練掌握國際貿易通行規則,並為企業主動參與國際反傾銷、反補貼訴訟提供信息支持。
當然,根本的解決之道,還有賴於我國繼續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優化外貿國際市場布局和國內區域布局,推進產業基地、平臺和國際營銷網絡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