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期待利益歸夫妻***有缺乏法律依據。其壹,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的規定來看,並未把知識產權期待利益納入可分割範圍。其二,從知識產權的特性來看,將婚內所得知識產權的期待利益認定為夫妻***同財產,違背了知識產權的壹般原理。此外,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認定為夫妻***有,則有將財產權強制附加人身權的嫌疑,這種強制性顯然與知識產權的人身專屬性相背離。
2.將離婚時知識產權期待利益作為個人財產,不對夫妻另壹方進行補償有失公平。配偶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家務勞動、夫妻***同財產協助另壹方配偶取得知識產權,而在離婚時卻由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獨享期待利益是不公平的。並且,由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屬性並不能推出知識產權預期利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的人身性和財產性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分離的,將婚內知識產權所生的利益歸為夫妻***同財產的範圍,乃是婚後所得***同制的立法精神所決定的,而不是由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屬性和專有性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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